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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發票認定尚需依法行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增值稅專票新規:先開發票後付款將被定罪量刑!”近日,這條被一些微信、微博等網絡自媒體盛傳的消息,引起輿論誤解並跟風傳播,給一些企業造成疑慮及恐慌。今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這一說法係誤讀。
據記者了解,此說法的起因是,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發布後,微信等自媒體便陸續開始流傳“先付款後開票!這項專用發票新規將對規範市場意義重大!”“先開發票後收款是虛開發票”等消息。特別是微信公眾號“擇才招聘”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增值稅專票新規: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一文,由於該公眾號是以中小企業人員為主要閱讀對象,從而引發微信群、朋友圈、其他公眾號大量轉載。
記者查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文,通知主要涉及兩個內容:一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通知實際上隻是將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並沒有改變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的認定方式。”劉劍文告訴記者,由於實務中,諸多企業為保證貨物交易的順利或規避價格風險,經常會使用“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方式,而在“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中,收款方的利益經常得不到有效保障,進而容易引發糾紛。通知發布以後,社會便興起了一種觀點,認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進行調整旨在規範“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行為,從而作出了“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的論斷,這顯然是錯誤的。
劉劍文介紹說,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僅有以下三種行為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認定要求必須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否則就不能輕易討論入罪問題。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如果發生了真實的交易,且不存在前述的三種問題,就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由此,通知的內容與‘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方式並沒有直接關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尚且需要依法行事,這也提醒我們要重視稅法對社會的影響,更要重視稅法對社會的正確引導。”劉劍文坦陳。
就如何認定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人員給了記者一個判定標準:第一看發票上開具的交易事項是不是真實發生;第二看開具的內容是不是與實際交易內容相符;第三看開票方與實際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服務方相一致;第四看發票是不是開票方向稅務機關領購的。如果上述四條都不存在問題,就不屬於虛開。至於是先開票後收款,還是先收款後開票,購銷雙方可自己商量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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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發票認定尚需依法行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增值稅專票新規:先開發票後付款將被定罪量刑!”近日,這條被一些微信、微博等網絡自媒體盛傳的消息,引起輿論誤解並跟風傳播,給一些企業造成疑慮及恐慌。今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這一說法係誤讀。
據記者了解,此說法的起因是,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發布後,微信等自媒體便陸續開始流傳“先付款後開票!這項專用發票新規將對規範市場意義重大!”“先開發票後收款是虛開發票”等消息。特別是微信公眾號“擇才招聘”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增值稅專票新規: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一文,由於該公眾號是以中小企業人員為主要閱讀對象,從而引發微信群、朋友圈、其他公眾號大量轉載。
記者查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文,通知主要涉及兩個內容:一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通知實際上隻是將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並沒有改變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的認定方式。”劉劍文告訴記者,由於實務中,諸多企業為保證貨物交易的順利或規避價格風險,經常會使用“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方式,而在“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中,收款方的利益經常得不到有效保障,進而容易引發糾紛。通知發布以後,社會便興起了一種觀點,認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進行調整旨在規範“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行為,從而作出了“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的論斷,這顯然是錯誤的。
劉劍文介紹說,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僅有以下三種行為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認定要求必須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否則就不能輕易討論入罪問題。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如果發生了真實的交易,且不存在前述的三種問題,就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由此,通知的內容與‘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方式並沒有直接關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尚且需要依法行事,這也提醒我們要重視稅法對社會的影響,更要重視稅法對社會的正確引導。”劉劍文坦陳。
就如何認定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人員給了記者一個判定標準:第一看發票上開具的交易事項是不是真實發生;第二看開具的內容是不是與實際交易內容相符;第三看開票方與實際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服務方相一致;第四看發票是不是開票方向稅務機關領購的。如果上述四條都不存在問題,就不屬於虛開。至於是先開票後收款,還是先收款後開票,購銷雙方可自己商量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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