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謠平台
原標題:“成都女子乘滴滴遭奸殺”謠言產生始末:三嫌犯杜撰地點情節
近日,網絡謠傳成都發生“殺人分屍”的惡性案件。成都警方迅速查證。將三名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5月28日,網絡上傳出“成都某公司職工的妻子張某打“滴滴”車失聯後,在一山洞中發現已被奸殺分屍”的信息。該消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惡劣影響。經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核查,網傳內容係外省發生案件。
經警方深入調查,現已查明:
成都某公司員工周某在QQ群看到一條“外省某地張某(女)失聯的尋人啟示及遇害信息”的微信截圖後,於5月28日上午向公司同事楊某某轉述此事時,將事發地杜撰為成都,並被另一同事黃某聽到。當日上午10時許,黃某、楊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編造發布了“成都發生殺人分屍案”的不實信息後,導致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5月29日,高新區公安分局將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3名嫌疑人周某、黃某、楊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調查中。
今日,記者在高新區公安分局石羊派出所的訊問室內見到了3名犯罪嫌疑人。對於自己一時頭腦發熱做出的行為,他們無一不表示出後悔和歉意,甚至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據了解,嫌疑人周某和另外兩名嫌疑人黃某和楊某某都是成都某公司員工,5月28日上午,周某向公司同事楊某某轉述自己看到的外省某地張某(女)失聯及遇害的消息時,將事發地點杜撰為成都,並被另一同事黃某聽到。當天上午10時左右,黃某、楊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編造發布了“成都發生殺人分屍案”的不實消息。
對話嫌疑人
造謠傳謠 未經核實內容亂杜撰
這一條謠言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呢?記者與三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對話。
周某——杜撰發生地 後悔造成不好影響
記:你是什麼時候從哪裏看到那則關於女性失聯後遇害的消息的?
周某:我是在5月27日晚上9點過上網時看到QQ群裏有朋友發布外省某地張某(女)失聯及遇害的消息,發布者是我在成都的朋友,我未經核實就將發生地杜撰為了成都。
記:之後你又做了什麼?
周某:我將杜撰為成都發生的消息在第二天轉述給了同事。
記:對於你自己的行為有什麼想法?
周某:非常後悔,我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因為我的錯誤而給社會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很後悔。
黃某——編寫朋友圈 應不造謠傳謠
記:你是從哪裏得知成都發生女子遇害的消息的?
黃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時聽同事周某說的,聽到他說了以後我便主觀上認為這是成都發生的事情,就編寫了朋友圈,並把發生在成都寫了出來。
記:對於你自己的行為有什麼想法?
黃某:我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吸取了教訓,意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應該造謠、傳謠。
楊某某——亂加內容 想當然發生在成都
記:你是從哪裏得知這條消息的?
楊某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時聽同事周某說的,之後我便加上了“發生在成都”、“乘坐滴滴車”等內容發到了朋友圈。
記:為什麼要發布未經核實的虛假消息?
楊某某:我聽到周某說起,就想當然的認為這是發生在成都的事情。本來隻想發個朋友圈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沒有意識到自己這個行為所帶來的後果。
記:有什麼想對其他人說的?
楊某某:希望大家能夠吸取我的教訓,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不要隨便相信道聽途說的消息,更不要將道聽途說、未經核實的消息隨意發布到網絡。我真誠對自己的行為道歉,希望能給我一個悔過的機會。
警方提醒
編造傳播謠言者 將堅決依法處理
“可以說,在公安機關破獲的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案件中,這起案件算是比較典型的。”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副分局長張東暉表示,“在當今‘自媒體’時代,信息傳播比以往任何時候速度更快,範圍更廣,因此謠言和虛假信息對社會造成的負麵影響是巨大的,謠言會混淆視聽、擾亂人心、綁架輿論。”
張東暉提醒,廣大網民不要信謠傳謠,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公安機關對編造傳播謠言者,將堅決依法處理。
同時,他也表示,請廣大市民放心,公安機關將切實維護成都良好的社會秩序,並與廣大市民一道共同建設美好成都。
律師說法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警情
嚴重者涉嫌犯罪
針對此案件,四川西川律師事務所主任、黎昕律師從法律層麵進行解讀。
“5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通過新聞媒體公布了一起利用網絡散布警情謠言的案件,我們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黎昕表示,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明確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和警情信息的行為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會構成犯罪。
針對涉警情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犯罪的認定,黎昕解釋:“關於警情,就包括警察正在做什麼以及需要警察做什麼等情況,虛假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信息都是虛假的警情。”黎昕進一步解釋,關於如何認定行為人有犯罪故意,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犯罪故意中的明知不是說行為人個人的認知判斷水平如何,而是一般人正常認知水平下是如何理解和判斷的。”
黎昕提醒廣大網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網民既不能編造虛假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也不要輕信未經公安機關核實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更不要以訛傳訛進行散布,否則一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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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網免責聲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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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成都女子乘滴滴遭奸殺”謠言產生始末:三嫌犯杜撰地點情節
近日,網絡謠傳成都發生“殺人分屍”的惡性案件。成都警方迅速查證。將三名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5月28日,網絡上傳出“成都某公司職工的妻子張某打“滴滴”車失聯後,在一山洞中發現已被奸殺分屍”的信息。該消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惡劣影響。經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核查,網傳內容係外省發生案件。
經警方深入調查,現已查明:
成都某公司員工周某在QQ群看到一條“外省某地張某(女)失聯的尋人啟示及遇害信息”的微信截圖後,於5月28日上午向公司同事楊某某轉述此事時,將事發地杜撰為成都,並被另一同事黃某聽到。當日上午10時許,黃某、楊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編造發布了“成都發生殺人分屍案”的不實信息後,導致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5月29日,高新區公安分局將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3名嫌疑人周某、黃某、楊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調查中。
今日,記者在高新區公安分局石羊派出所的訊問室內見到了3名犯罪嫌疑人。對於自己一時頭腦發熱做出的行為,他們無一不表示出後悔和歉意,甚至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據了解,嫌疑人周某和另外兩名嫌疑人黃某和楊某某都是成都某公司員工,5月28日上午,周某向公司同事楊某某轉述自己看到的外省某地張某(女)失聯及遇害的消息時,將事發地點杜撰為成都,並被另一同事黃某聽到。當天上午10時左右,黃某、楊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編造發布了“成都發生殺人分屍案”的不實消息。
對話嫌疑人
造謠傳謠 未經核實內容亂杜撰
這一條謠言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呢?記者與三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對話。
周某——杜撰發生地 後悔造成不好影響
記:你是什麼時候從哪裏看到那則關於女性失聯後遇害的消息的?
周某:我是在5月27日晚上9點過上網時看到QQ群裏有朋友發布外省某地張某(女)失聯及遇害的消息,發布者是我在成都的朋友,我未經核實就將發生地杜撰為了成都。
記:之後你又做了什麼?
周某:我將杜撰為成都發生的消息在第二天轉述給了同事。
記:對於你自己的行為有什麼想法?
周某:非常後悔,我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因為我的錯誤而給社會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很後悔。
黃某——編寫朋友圈 應不造謠傳謠
記:你是從哪裏得知成都發生女子遇害的消息的?
黃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時聽同事周某說的,聽到他說了以後我便主觀上認為這是成都發生的事情,就編寫了朋友圈,並把發生在成都寫了出來。
記:對於你自己的行為有什麼想法?
黃某:我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吸取了教訓,意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應該造謠、傳謠。
楊某某——亂加內容 想當然發生在成都
記:你是從哪裏得知這條消息的?
楊某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時聽同事周某說的,之後我便加上了“發生在成都”、“乘坐滴滴車”等內容發到了朋友圈。
記:為什麼要發布未經核實的虛假消息?
楊某某:我聽到周某說起,就想當然的認為這是發生在成都的事情。本來隻想發個朋友圈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沒有意識到自己這個行為所帶來的後果。
記:有什麼想對其他人說的?
楊某某:希望大家能夠吸取我的教訓,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不要隨便相信道聽途說的消息,更不要將道聽途說、未經核實的消息隨意發布到網絡。我真誠對自己的行為道歉,希望能給我一個悔過的機會。
警方提醒
編造傳播謠言者 將堅決依法處理
“可以說,在公安機關破獲的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案件中,這起案件算是比較典型的。”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副分局長張東暉表示,“在當今‘自媒體’時代,信息傳播比以往任何時候速度更快,範圍更廣,因此謠言和虛假信息對社會造成的負麵影響是巨大的,謠言會混淆視聽、擾亂人心、綁架輿論。”
張東暉提醒,廣大網民不要信謠傳謠,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公安機關對編造傳播謠言者,將堅決依法處理。
同時,他也表示,請廣大市民放心,公安機關將切實維護成都良好的社會秩序,並與廣大市民一道共同建設美好成都。
律師說法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警情
嚴重者涉嫌犯罪
針對此案件,四川西川律師事務所主任、黎昕律師從法律層麵進行解讀。
“5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通過新聞媒體公布了一起利用網絡散布警情謠言的案件,我們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黎昕表示,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明確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和警情信息的行為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會構成犯罪。
針對涉警情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犯罪的認定,黎昕解釋:“關於警情,就包括警察正在做什麼以及需要警察做什麼等情況,虛假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信息都是虛假的警情。”黎昕進一步解釋,關於如何認定行為人有犯罪故意,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犯罪故意中的明知不是說行為人個人的認知判斷水平如何,而是一般人正常認知水平下是如何理解和判斷的。”
黎昕提醒廣大網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網民既不能編造虛假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也不要輕信未經公安機關核實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更不要以訛傳訛進行散布,否則一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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