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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長沙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不變
網傳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稅率上調至20%;湘潭:純屬對稅收政策的誤解
“聽說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從今天起按20%繳稅,是真的嗎?”近日,長沙二手房交易稅費繳納窗口和網絡熱議“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稅率上調問題”。5月20日,記者從長沙市地方稅務局獲悉,長沙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沒有變,長沙地稅提醒市民,不要信謠、傳謠。
5月17日,一則關於湘潭“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調稅”的消息在湘潭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被廣泛轉發。這則消息稱“6月1日湘潭統一將房屋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稅率上調至20%,湘潭縣易俗河鎮今日起實施”。消息還說,“6月1日起,湘潭統一按照百分之二十征稅,而非之前的百分之一點五”。
這個消息讓湘潭一些近期有購房和賣房需求的市民,這兩天匆匆趕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手續。日前,湘潭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住房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上述說法純屬對稅收政策的誤解。“稅率的調整應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市民對相關信息應理性分析,準確解讀。”
20日,長沙市地稅局提醒市民,“長沙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沒有變”。
網傳“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大調整”
日前,湘潭當地有多家自媒體紛紛發文稱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大調整,還算起了賬:“以一套麵積90平米以上原購買價格為30萬元的毛坯房為例,若當前交易價格為60萬元,假設這是房主的第三套房,房主是在購買房屋兩年以後再上市交易,那麼按照原有規定,房主需繳納的個稅為60萬乘以1.5%,也就是9000元。政策調整後,按現有規定,房主需繳納差價30萬減去契稅24000元,再乘以20%,也就是55200元。”
對此,湘潭市地稅局所得稅科負責人解釋,這種說法純屬對稅收政策的誤解。該負責人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住房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一般分三種情況:一是核實征收方式,稅率為20%;二是核定征收,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三是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核實征收與核定征收最大的不同在於,應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不同。核定征收時,應稅所得額即房屋轉讓收入金額;核實征收時,應稅所得額是房屋轉讓的收入核減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這裏的合理費用包括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手續費、公證費等。
“按20%是核實征收,核實征收是有費用扣除的。扣除的費用一是房屋的原值,二是合理費用。房屋原值是上次交易的時候,合同裏明確的價格;合理費用包括稅、費及裝修等一係列費用。1.5%的征收是按房屋轉讓的價格,沒有包含費用扣除。根據稅法來說是要核實征收,不得已情況下稅務局才核定征收,納稅人對這一塊了解可能不是很透。”
長沙二手房交易個稅征收分三種情況
網傳“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調整”的消息一傳出,也引起許多長沙市民的關注。
5月20日,長沙市地稅局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強調“長沙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沒有變”!長沙市地稅局稱,房屋轉讓所得稅有“核實征收”和“核定征收”等征收方式。
在實際的二手房交易中,長沙市地方稅務局是怎麼執行的呢?據瀟湘晨報記者了解,該局2017年出台了《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轉讓房產和土地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長地稅公告2017年第4號)。該《公告》中強調,個人轉讓房屋和土地以核實征收為第一原則,適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對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住房1%;非住房(市區1.88%;長沙縣、寧鄉市、瀏陽市1.50%);土地使用權:2%;拍賣房產和土地使用權:3%。
此外,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核實征收
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核實征收適用稅率為財產轉讓所得20%的比例稅率。
核定征收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進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核定征收適用稅率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二手房交易是指個人轉讓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包括商鋪、門麵、寫字樓、車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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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長沙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不變
網傳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稅率上調至20%;湘潭:純屬對稅收政策的誤解
“聽說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從今天起按20%繳稅,是真的嗎?”近日,長沙二手房交易稅費繳納窗口和網絡熱議“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稅率上調問題”。5月20日,記者從長沙市地方稅務局獲悉,長沙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沒有變,長沙地稅提醒市民,不要信謠、傳謠。
5月17日,一則關於湘潭“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調稅”的消息在湘潭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被廣泛轉發。這則消息稱“6月1日湘潭統一將房屋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稅率上調至20%,湘潭縣易俗河鎮今日起實施”。消息還說,“6月1日起,湘潭統一按照百分之二十征稅,而非之前的百分之一點五”。
這個消息讓湘潭一些近期有購房和賣房需求的市民,這兩天匆匆趕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手續。日前,湘潭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住房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上述說法純屬對稅收政策的誤解。“稅率的調整應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市民對相關信息應理性分析,準確解讀。”
20日,長沙市地稅局提醒市民,“長沙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沒有變”。
網傳“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大調整”
日前,湘潭當地有多家自媒體紛紛發文稱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大調整,還算起了賬:“以一套麵積90平米以上原購買價格為30萬元的毛坯房為例,若當前交易價格為60萬元,假設這是房主的第三套房,房主是在購買房屋兩年以後再上市交易,那麼按照原有規定,房主需繳納的個稅為60萬乘以1.5%,也就是9000元。政策調整後,按現有規定,房主需繳納差價30萬減去契稅24000元,再乘以20%,也就是55200元。”
對此,湘潭市地稅局所得稅科負責人解釋,這種說法純屬對稅收政策的誤解。該負責人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住房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一般分三種情況:一是核實征收方式,稅率為20%;二是核定征收,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三是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核實征收與核定征收最大的不同在於,應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不同。核定征收時,應稅所得額即房屋轉讓收入金額;核實征收時,應稅所得額是房屋轉讓的收入核減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這裏的合理費用包括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手續費、公證費等。
“按20%是核實征收,核實征收是有費用扣除的。扣除的費用一是房屋的原值,二是合理費用。房屋原值是上次交易的時候,合同裏明確的價格;合理費用包括稅、費及裝修等一係列費用。1.5%的征收是按房屋轉讓的價格,沒有包含費用扣除。根據稅法來說是要核實征收,不得已情況下稅務局才核定征收,納稅人對這一塊了解可能不是很透。”
長沙二手房交易個稅征收分三種情況
網傳“湘潭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調整”的消息一傳出,也引起許多長沙市民的關注。
5月20日,長沙市地稅局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強調“長沙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沒有變”!長沙市地稅局稱,房屋轉讓所得稅有“核實征收”和“核定征收”等征收方式。
在實際的二手房交易中,長沙市地方稅務局是怎麼執行的呢?據瀟湘晨報記者了解,該局2017年出台了《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轉讓房產和土地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長地稅公告2017年第4號)。該《公告》中強調,個人轉讓房屋和土地以核實征收為第一原則,適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對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住房1%;非住房(市區1.88%;長沙縣、寧鄉市、瀏陽市1.50%);土地使用權:2%;拍賣房產和土地使用權:3%。
此外,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核實征收
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核實征收適用稅率為財產轉讓所得20%的比例稅率。
核定征收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進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核定征收適用稅率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二手房交易是指個人轉讓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包括商鋪、門麵、寫字樓、車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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