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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不否定“假結婚”婚姻效力是縱容“假結婚”嗎?
更新時間:2021-3-30 16:08:21    來源:法治日報

  民法典不否定“假結婚”婚姻效力新增“離婚冷靜期”等規定形成威懾

  以風險調控方式對“假結婚”進行規製

  由於以“結婚”為手段過戶京牌指標的違法犯罪行為持續高發,去年10月30日起,北京警方依托“平安3號行動”對此進行整治。截至去年12月27日,北京市檢察機關已依法批準逮捕行動中抓獲的67名犯罪嫌疑人。值得注意的是,據辦案機關披露,其中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自2018年以來結婚、離婚28次,變更過戶車輛23輛。目前,此係列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此係列案件再一次將“假結婚”問題拉進公眾視野,由此引發的問題是,對於“假結婚”問題,現行法律難以應對嗎?

  對話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羅師

  《法治日報》記者     陳磊

  假結婚現象愈演愈烈損害婚姻製度嚴肅性

  記者:根據北京市公安局的通報,此類案件涉及“黑中介”,“黑中介”人員以買賣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為目的,采取個人或者介紹他人與有實際購買小客車指標需求人員進行結婚的形式,利用機動車夫妻變更政策,實現買賣北京市小客車指標,並從中獲取非法經濟利益。

  通報稱,涉案人員存在短期內多次結婚、離婚的現象,從而變更過戶一定數量的指標。例如,犯罪嫌疑人白某妮自2018年以來結、離婚17次,變更過戶車輛15輛;犯罪嫌疑人勵某妮自2018年以來結、離婚28次,變更過戶車輛23輛。

  可以說,隨著一些地方限製購房資格、買車資格,一些人通過“假結婚”買房賣房、買車賣車現象已經不是新鮮事兒。不過,很多人並不明白“假結婚”到底“假”在哪裏,“假結婚”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結婚又有什麼區別。

  羅師:所謂“假結婚”,指的是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建立婚姻家庭關係和進行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實意願,即“婚意”;而是為了通過夫妻的身份獲得某種利益,包括直接的經濟利益如稅收優惠、津貼補助、社會保障金等,也包括某種資格或權利,如購房資格、居留或工作許可、子女入學入園資格甚至戶籍國籍等。

  根據觀察,絕大部分“假結婚”的當事人在獲得目標的利益之後,會隨即辦理離婚手續。“假結婚”之所以“假”,就在於當事人並沒有“婚意”。

  從“假結婚”的行為本身來看,我們很難以簡單的是非對錯標準來加以評判。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隻要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不存在不滿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及重婚和脅迫等情形,登記機關就應當場發放結婚證。至於當事人結婚的真正目的為何,並不在法律考察的範圍內,正所謂“法律不問動機”。

  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受利益驅使,“假結婚”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在一定程度上幹擾了正常的社會資源配給秩序、損害了婚姻法律及整個婚姻製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有必要進行法律規製。法律不否定婚姻效力增加行為人獲利成本

  記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沒有對“假結婚”行為作出規定,這是否像一些觀點認為的那樣,導致“假結婚”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

  羅師:其實,在起草編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過程中,立法機關曾專門就此問題組織專家學者進行了討論和研究。關於“假結婚”問題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婚姻效力的問題上,即要不要由法律來否定“假結婚”所締結婚姻的有效性。在經過充分的調查論證和對比不同方案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之後,立法機關最終決定不予否定。

  立法機關的主要理由有這麼幾個。首先,婚姻效力關係到婚姻家庭的穩定性,對影響婚姻效力的事由應嚴格限製,這一點須區別於合同交易等其他民事行為。而且婚姻效力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若要改變,則包括配偶身份權益、財產權益和善意保護在內的諸多規則都要進行調整,立法成本高昂,而其效果並不一定很好。

  其次,在結婚問題上,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就說明他們對結婚是自主自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能、也無法去審查他們的內心真實意思。實際上,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者的動機和意圖進行審查,並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要求,反而會為公權力介入私領域提供方便。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不否定“假結婚”的婚姻效力並非是對“假結婚”的縱容,恰恰相反,是以一種“風險調控”的方式進行有效規製。“假結婚”者希望在目的達成之後迅速脫離婚姻,若法律規定“假結婚”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則正中其下懷,因為他們連辦理離婚的麻煩都可免去,更不必處理複雜的人身和財產問題。長此以往,反而會助長“假結婚”者的氣焰。而法律將“假結婚”的婚姻認定為有效,“假結婚”者可能隨時要麵臨對方要求“依法”履行夫妻權利義務的要求,這無疑是一種巨大的風險。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的“離婚冷靜期”、家庭勞務補償等規定也大大增加了“假結婚”行為的成本,壓縮了其獲利空間,對“假結婚”者形成了強大的威懾。

  記者:那麼,我們該如何看待“假結婚”問題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呢?畢竟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

  羅師: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假結婚”問題的態度,體現出立法機關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審慎和包容,既不貿然改變,也絕不置之不理,而是采取了最具操作性和實用性的處理方案,同時也避免了整個民事行為製度體係出現較大的變動。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認可“假結婚”的婚姻效力並不等於對其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縱容和默許,對這些行為應堅決予以打擊懲處。反過來,“假結婚”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應影響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仍需要依法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隻有這樣,才能維護婚姻和婚姻製度的嚴肅性,體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記者 陳磊)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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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不否定“假結婚”婚姻效力是縱容“假結婚”嗎?
2021-3-30 16:08:21    來源:法治日報

  民法典不否定“假結婚”婚姻效力新增“離婚冷靜期”等規定形成威懾

  以風險調控方式對“假結婚”進行規製

  由於以“結婚”為手段過戶京牌指標的違法犯罪行為持續高發,去年10月30日起,北京警方依托“平安3號行動”對此進行整治。截至去年12月27日,北京市檢察機關已依法批準逮捕行動中抓獲的67名犯罪嫌疑人。值得注意的是,據辦案機關披露,其中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自2018年以來結婚、離婚28次,變更過戶車輛23輛。目前,此係列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此係列案件再一次將“假結婚”問題拉進公眾視野,由此引發的問題是,對於“假結婚”問題,現行法律難以應對嗎?

  對話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羅師

  《法治日報》記者     陳磊

  假結婚現象愈演愈烈損害婚姻製度嚴肅性

  記者:根據北京市公安局的通報,此類案件涉及“黑中介”,“黑中介”人員以買賣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為目的,采取個人或者介紹他人與有實際購買小客車指標需求人員進行結婚的形式,利用機動車夫妻變更政策,實現買賣北京市小客車指標,並從中獲取非法經濟利益。

  通報稱,涉案人員存在短期內多次結婚、離婚的現象,從而變更過戶一定數量的指標。例如,犯罪嫌疑人白某妮自2018年以來結、離婚17次,變更過戶車輛15輛;犯罪嫌疑人勵某妮自2018年以來結、離婚28次,變更過戶車輛23輛。

  可以說,隨著一些地方限製購房資格、買車資格,一些人通過“假結婚”買房賣房、買車賣車現象已經不是新鮮事兒。不過,很多人並不明白“假結婚”到底“假”在哪裏,“假結婚”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結婚又有什麼區別。

  羅師:所謂“假結婚”,指的是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建立婚姻家庭關係和進行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實意願,即“婚意”;而是為了通過夫妻的身份獲得某種利益,包括直接的經濟利益如稅收優惠、津貼補助、社會保障金等,也包括某種資格或權利,如購房資格、居留或工作許可、子女入學入園資格甚至戶籍國籍等。

  根據觀察,絕大部分“假結婚”的當事人在獲得目標的利益之後,會隨即辦理離婚手續。“假結婚”之所以“假”,就在於當事人並沒有“婚意”。

  從“假結婚”的行為本身來看,我們很難以簡單的是非對錯標準來加以評判。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隻要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不存在不滿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及重婚和脅迫等情形,登記機關就應當場發放結婚證。至於當事人結婚的真正目的為何,並不在法律考察的範圍內,正所謂“法律不問動機”。

  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受利益驅使,“假結婚”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在一定程度上幹擾了正常的社會資源配給秩序、損害了婚姻法律及整個婚姻製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有必要進行法律規製。法律不否定婚姻效力增加行為人獲利成本

  記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沒有對“假結婚”行為作出規定,這是否像一些觀點認為的那樣,導致“假結婚”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

  羅師:其實,在起草編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過程中,立法機關曾專門就此問題組織專家學者進行了討論和研究。關於“假結婚”問題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婚姻效力的問題上,即要不要由法律來否定“假結婚”所締結婚姻的有效性。在經過充分的調查論證和對比不同方案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之後,立法機關最終決定不予否定。

  立法機關的主要理由有這麼幾個。首先,婚姻效力關係到婚姻家庭的穩定性,對影響婚姻效力的事由應嚴格限製,這一點須區別於合同交易等其他民事行為。而且婚姻效力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若要改變,則包括配偶身份權益、財產權益和善意保護在內的諸多規則都要進行調整,立法成本高昂,而其效果並不一定很好。

  其次,在結婚問題上,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就說明他們對結婚是自主自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能、也無法去審查他們的內心真實意思。實際上,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者的動機和意圖進行審查,並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要求,反而會為公權力介入私領域提供方便。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不否定“假結婚”的婚姻效力並非是對“假結婚”的縱容,恰恰相反,是以一種“風險調控”的方式進行有效規製。“假結婚”者希望在目的達成之後迅速脫離婚姻,若法律規定“假結婚”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則正中其下懷,因為他們連辦理離婚的麻煩都可免去,更不必處理複雜的人身和財產問題。長此以往,反而會助長“假結婚”者的氣焰。而法律將“假結婚”的婚姻認定為有效,“假結婚”者可能隨時要麵臨對方要求“依法”履行夫妻權利義務的要求,這無疑是一種巨大的風險。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的“離婚冷靜期”、家庭勞務補償等規定也大大增加了“假結婚”行為的成本,壓縮了其獲利空間,對“假結婚”者形成了強大的威懾。

  記者:那麼,我們該如何看待“假結婚”問題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呢?畢竟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

  羅師: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假結婚”問題的態度,體現出立法機關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審慎和包容,既不貿然改變,也絕不置之不理,而是采取了最具操作性和實用性的處理方案,同時也避免了整個民事行為製度體係出現較大的變動。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認可“假結婚”的婚姻效力並不等於對其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縱容和默許,對這些行為應堅決予以打擊懲處。反過來,“假結婚”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應影響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仍需要依法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隻有這樣,才能維護婚姻和婚姻製度的嚴肅性,體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記者 陳磊)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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