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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謠平台

國家網信辦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
更新時間:2020-5-11 10:24:37    來源: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台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王思北)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3日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並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發布、傳播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規定指出,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根據規定,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征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並明確告知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兒童個人信息存儲的地點、期限和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絕的後果;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等事項。

  規定還提出,網絡運營者落實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違反該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根據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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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
2020-5-11 10:24:37    來源: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台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王思北)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3日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並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發布、傳播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規定指出,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根據規定,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征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並明確告知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兒童個人信息存儲的地點、期限和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絕的後果;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等事項。

  規定還提出,網絡運營者落實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違反該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根據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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