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要聞
編者按:有圖無真相、隔“屏”或有耳、“按鍵”會傷人、AI訂製也能惹出風波……互聯網時代,什麼是網民權益保護的“工具箱”?2024年5月是第四個“民法典宣傳月”,大河網推出特別策劃《“網”事亮“典”》,教你用“法律武器”讓網絡侵權“典”到即止。
大河網訊 “剛把軟件卸掉,孩子又偷偷裝上了!怎麼辦?”給網絡遊戲頻頻充值買最新裝備,短短半年花掉近十萬元,出手如此闊綽的可能是個手機前台掛著學習軟件、躲避家長監管的未成年人。
截至2023年6月底,中國未成年網民規模突破1.91億。這1.91億未成年人,正是數字原住民一代——他們自出生起就生活在網絡高度普及的世界,使用各類數字工具是他們的日常生活方式。然而,在成長過程中,數字原住民也麵臨著上一代人不曾遇見過的挑戰,例如網絡沉迷、網絡有害信息、網絡霸淩、網絡犯罪等問題。
如何為“小用戶”提供“大保護?通過本期科普動畫,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未”你說法。
未成年涉網糾紛逐年增加,數字時代如何守護“少年的你”?
對未成年人來說,網絡的“雙刃劍”屬性尤其明顯。
10歲小學生打賞網絡主播,花掉母親17萬元;15歲少年沉迷網絡賭博,偷刷家長2.7萬元……當孩子在網絡上進行大額消費,網店需要擔責嗎?父母將孩子綁在樹上教育被路人拍下視頻發到網上,未成年人隱私如何保護?
對於未成年人網絡消費行為效力、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的網絡消費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消費金額;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消費行為需要根據心智成熟狀況來區別對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處理,增加“征得監護人同意”的規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遇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輿論監督是一種有效的途徑,但應當特別注意不得暴露未成年人隱私,需對未成年人的肖像、個人信息、隱私部位等進行遮擋。
合力守護數字原住民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不能完全強調父母責任或者完全強調平台責任,家長、學校、政府、社會、平台,缺了哪一個環節都不行。早在2023年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期間,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論壇即在浙江烏鎮舉辦,這是世界互聯網大會創設10年來首次設立該主題的論壇。這正說明,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保護已經不隻是社會所關注的熱點,也是事關當代網絡治理與未來網絡發展的重要議題。
家長要做好孩子用網的“守門人”,相比於“言傳”,父母的“身教”更有助於約束少年兒童的上網行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也明確規定加強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預防和幹預,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製度,細化網絡遊戲實名製規定等。除此之外,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行為如果涉嫌違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可能被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第五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罰。
我們無法也不應切斷數字原住民與網絡的深刻連接,但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為今後一代又一代的數字原住民織就一張專屬於他們的保護網,引導他們以健康、向上的狀態與網絡共存。(董蕾 實習生 範弘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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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有圖無真相、隔“屏”或有耳、“按鍵”會傷人、AI訂製也能惹出風波……互聯網時代,什麼是網民權益保護的“工具箱”?2024年5月是第四個“民法典宣傳月”,大河網推出特別策劃《“網”事亮“典”》,教你用“法律武器”讓網絡侵權“典”到即止。
大河網訊 “剛把軟件卸掉,孩子又偷偷裝上了!怎麼辦?”給網絡遊戲頻頻充值買最新裝備,短短半年花掉近十萬元,出手如此闊綽的可能是個手機前台掛著學習軟件、躲避家長監管的未成年人。
截至2023年6月底,中國未成年網民規模突破1.91億。這1.91億未成年人,正是數字原住民一代——他們自出生起就生活在網絡高度普及的世界,使用各類數字工具是他們的日常生活方式。然而,在成長過程中,數字原住民也麵臨著上一代人不曾遇見過的挑戰,例如網絡沉迷、網絡有害信息、網絡霸淩、網絡犯罪等問題。
如何為“小用戶”提供“大保護?通過本期科普動畫,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未”你說法。
未成年涉網糾紛逐年增加,數字時代如何守護“少年的你”?
對未成年人來說,網絡的“雙刃劍”屬性尤其明顯。
10歲小學生打賞網絡主播,花掉母親17萬元;15歲少年沉迷網絡賭博,偷刷家長2.7萬元……當孩子在網絡上進行大額消費,網店需要擔責嗎?父母將孩子綁在樹上教育被路人拍下視頻發到網上,未成年人隱私如何保護?
對於未成年人網絡消費行為效力、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的網絡消費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消費金額;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消費行為需要根據心智成熟狀況來區別對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處理,增加“征得監護人同意”的規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遇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輿論監督是一種有效的途徑,但應當特別注意不得暴露未成年人隱私,需對未成年人的肖像、個人信息、隱私部位等進行遮擋。
合力守護數字原住民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不能完全強調父母責任或者完全強調平台責任,家長、學校、政府、社會、平台,缺了哪一個環節都不行。早在2023年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期間,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論壇即在浙江烏鎮舉辦,這是世界互聯網大會創設10年來首次設立該主題的論壇。這正說明,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保護已經不隻是社會所關注的熱點,也是事關當代網絡治理與未來網絡發展的重要議題。
家長要做好孩子用網的“守門人”,相比於“言傳”,父母的“身教”更有助於約束少年兒童的上網行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也明確規定加強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預防和幹預,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製度,細化網絡遊戲實名製規定等。除此之外,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行為如果涉嫌違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可能被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第五十六條予以行政處罰。
我們無法也不應切斷數字原住民與網絡的深刻連接,但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為今後一代又一代的數字原住民織就一張專屬於他們的保護網,引導他們以健康、向上的狀態與網絡共存。(董蕾 實習生 範弘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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