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該法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該法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該法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該法明確,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該法規定,納稅人以外彙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彙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該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對於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該法明確,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此外,該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記者 張子揚 梁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