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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讓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協管員,以考察其悔罪表現,再決定是否不起訴。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這一“特別待遇”。 這就是正在浙江省試點的“附條件不起訴製度”,此做法觸及了現行法律“禁區”,被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並引發熱議。
讚同者認為,對輕微犯罪實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為社會做義工時,一邊行善一邊現身說法,不但有利於他們自我改造,贖罪自救,還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質疑者認為,檢察機關以當義工來為犯罪嫌疑人脫罪,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刑事訴訟的原則。檢察機關沒有權力對刑罰的方式進行創新。
從事義工作為
不起訴的附加條件
在寧波市北侖區長江路和明州路口,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間,有一名頭戴小紅帽的男青年,手拿小紅旗維護著交通秩序。
他叫王左,是一名犯罪嫌疑人。3個多月前,他駕車撞死一名婦女。北侖區檢察院把他安排這裏做義工以考查他的悔罪表現,檢察院將以此對他作出是否不起訴的決定。
“我開車快10年了,從來沒有發生過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我幾天幾夜睡不著覺。”王左是一名從山東來的民工,2005年開始在北侖一家公司開集裝箱卡車,初中文化的他非常珍惜這份工作。
交警認定王左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並對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北侖區檢察院。之前,王左多次向死者親屬登門致歉,並積極籌款賠付。死者親屬共得到60餘萬元的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10萬元。死者親屬表示了對王的諒解。
“我很樂意這項工作,這是給我的一個悔過的機會。”6月30日下午5時,手拿小紅旗的王左站在北侖區長江路和明州路口一絲不苟地維護交通秩序,紅燈亮起時,他舉起紅旗。不斷有騎電動車帶人過來,他都上前勸阻“騎車不能帶人”,行人很配合地下了車。
王左說,交警還安排他到學校、社區作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以身說法。在他深受教育的同時,也教育了許多人。
王左已得到所在的公司老總的承諾,同意讓他回公司工作。這對於一個4歲孩子的父親來說,以實際行動悔罪是最好的出路。
“對輕微犯罪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適用寬嚴相濟的司法刑事政策,北侖區檢察院近年來一直在探索和實踐。”北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俞振德說。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後,北侖區檢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實施意見。今年3月,北侖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法學博士潘申明因傷住院,檢察長李鍾交給他一個任務——“在寬嚴相濟政策實踐中創新”。
潘在一個月出院後拿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實施方案。所謂“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及人身危險性,認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個方案的實施細則(試行)經過幾番修改,5月5日由北侖區檢委會討論通過。
王左並不是這個實施細則實行的第一人,此前一起青少年團夥案已經施行。
製度設計的嚴格條件
這起團夥案5名成員全是在校高中生,來自兩個學校。在玩遊戲時認識了一名初中生。去年一天,他們5人把這名初中生叫到遊戲機房外,打了他一巴掌,拿走了他身上2500元。
5名高中生被以涉嫌搶劫罪移交北侖區檢察院後,在當地影響很大。兩家學校校方希望涉案人員能繼續就學,由學校教育改造,並向檢察院出具了保證書。在得到涉案人員家人的賠償後,受害者家屬也表示了諒解。
北侖區關工委也高度重視此案,專門致函檢察院,希望以教育挽救為主,不要將他們推向監獄,以免對其今後成長帶來不利。
北侖區檢察院決定暫緩起訴,“檢委會的意見是給孩子們一個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沒有發生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決定不起訴。”北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俞振德說。
考察期定為一年,每個季度寫一次思想彙報。今年5月中旬,考察期滿,5名涉案人員表現良好,有兩名參加了工作,3名就讀高三。
“這個案件催生了北侖區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實施細則的出台。” 北侖區檢察院檢察長李鍾說。實施細則推行後,北侖區檢察院對這5名涉案人員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做附條件不起訴的對象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李鍾對記者說。
北侖區檢察院的實施細則規定,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製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悔過表現以及個人情況,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確實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及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案件適用於附條件不起訴。製度對外來人員一視同仁。在這個常住人口30萬、外來人口50萬的城區,外來人員已享受司法同城待遇。
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品行調查,包括其工作、學習、生活經曆和日常表現,以確定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情況。公訴科長潘申明說:“要看這個人是否可以挽救?像作賊心都不虛的人是不適合的,純粹是過失犯罪,有教育挽救、改正條件的,才適用。”
集體決定過程
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自實施細則實行以來,北侖區檢察院已對8起案件13人作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執行,其中交通肇事案3起,還有盜竊案、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等。
對附條件不起訴對象,北侖區檢察院與共青團、誌願者協會、老年協會等配合,安排他們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除做交警協管外,還可到社區、敬老院、慈善機構等作義工。
“我們不公布地點,隻跟負責人講好,以防做義工被岐視。參加有益社會的活動,就是讓他們真誠地悔罪。附條件不起訴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顧慮,一心一意悔改。沒有犯罪記錄,對他的後半生沒有影響,對青少年尤其重要。”李鍾說。
檢察院還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單位、學校、社區等為幫教組織,協助對犯罪嫌疑人考察和幫教,考察期滿後,幫教組織要出具書麵材料。
“如果幫教組織認為犯罪嫌疑人表現很一般,檢察院可以延長考察期,但都在規定的辦案期限內。”很顯然,這樣做增加了檢方的工作量。公訴科長潘申明坦言,以前辦一件相對不起訴案件半個月就能完成,現在要搞調查、評估、幫教跟蹤、寫報告等,工作量成倍增加,但從全社會來講,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
“我們在製度設計時就考慮了現行法律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通常對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實踐上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沒法再處理。我們給了附加條件,一個考察期間,有一個緩衝作用,如果表現不好,還可以起訴。”
但這個權利不是潘或是辦案檢察官個人能決定的。北侖檢察院的流程是,由辦案檢察官拿出附條件不起訴方案,公訴科全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再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拿到檢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要經過兩次檢委會,整個討論過程均同步錄音錄像。檢委會十多名成員都有意見記錄並存檔,經得起曆史檢驗。這就有效防止輿論所擔心的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李鍾說。
在檢委會最終決定不起訴之前,公訴科要遞交對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內的評估報告。這個報告是必須根據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關義務,悔罪表現是否明顯,提出擬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擬作不起訴的意見。
“附條件不起訴比較實在,是一個量化的過程,與國外社區矯正類似。也便於我們操作。”辦理王左案件的北侖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徐英傑說。
引來情與法之爭
據記者了解,附條件不起訴已在浙江省展開試點,國內一些地方也做了嚐試,但爭議較大。對這一創新,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有網友稱讚此舉彰顯法律人性化,而“獲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有其可操作性。這應驗了古語:“有心為善,雖善不彰,無心作惡,雖惡不懲”。
中國人民大學陳衛東教授對這項製度予以充分肯定,稱附條件不起訴沒有超越檢察院的職權,這是檢察權細化的表現。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李華也認為該製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其嚐試具有積極意義。
有律師指出,在香港,有“社會服務令”和“守行為”,當行為人的違法不太嚴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判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無償的服務,或者在一定時期內對其行為進行管束來完成其改造。
但也有質疑聲稱此舉無法律依據,這是檢察機關要權力,侵犯法院審判權,是越俎代庖,會導致權力濫用,為有錢有勢人開脫,與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相違背的。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進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罰。
李鍾認為,“以善代刑”是媒體的誤讀,北侖檢察院的附條件不起訴實則類似國內的社區矯正,隻不過是把關口前移。“中央的寬嚴相濟政策比較籠統,我們是深化這個政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這是一個創新。”
北侖區檢察院公訴科長潘申明說,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訴到法院,心靈上就會戴上一輩子的枷鎖,如果對一些輕微犯罪嫌疑人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其內心的悔疚意識也許就會被喚醒。因此,推行該項製度有利於保障輕微犯罪行為人的人權。
據《財經》報道,最高檢察院司法體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萬春曾在“刑事一體化視野中的不起訴製度專題研討會”上表示,“附條件不起訴”製度已經被定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但浙大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李華等多名法律學者也指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附條件不起訴”還麵臨很多難題,比如,如何讓其師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範圍和條件;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起訴裁量權,應當如何設置合理的製約、救濟製度,如何對“附條件不起訴”進行有效監督等等。(本報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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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讓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協管員,以考察其悔罪表現,再決定是否不起訴。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這一“特別待遇”。 這就是正在浙江省試點的“附條件不起訴製度”,此做法觸及了現行法律“禁區”,被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並引發熱議。
讚同者認為,對輕微犯罪實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為社會做義工時,一邊行善一邊現身說法,不但有利於他們自我改造,贖罪自救,還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質疑者認為,檢察機關以當義工來為犯罪嫌疑人脫罪,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刑事訴訟的原則。檢察機關沒有權力對刑罰的方式進行創新。
從事義工作為
不起訴的附加條件
在寧波市北侖區長江路和明州路口,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間,有一名頭戴小紅帽的男青年,手拿小紅旗維護著交通秩序。
他叫王左,是一名犯罪嫌疑人。3個多月前,他駕車撞死一名婦女。北侖區檢察院把他安排這裏做義工以考查他的悔罪表現,檢察院將以此對他作出是否不起訴的決定。
“我開車快10年了,從來沒有發生過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我幾天幾夜睡不著覺。”王左是一名從山東來的民工,2005年開始在北侖一家公司開集裝箱卡車,初中文化的他非常珍惜這份工作。
交警認定王左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並對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北侖區檢察院。之前,王左多次向死者親屬登門致歉,並積極籌款賠付。死者親屬共得到60餘萬元的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10萬元。死者親屬表示了對王的諒解。
“我很樂意這項工作,這是給我的一個悔過的機會。”6月30日下午5時,手拿小紅旗的王左站在北侖區長江路和明州路口一絲不苟地維護交通秩序,紅燈亮起時,他舉起紅旗。不斷有騎電動車帶人過來,他都上前勸阻“騎車不能帶人”,行人很配合地下了車。
王左說,交警還安排他到學校、社區作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以身說法。在他深受教育的同時,也教育了許多人。
王左已得到所在的公司老總的承諾,同意讓他回公司工作。這對於一個4歲孩子的父親來說,以實際行動悔罪是最好的出路。
“對輕微犯罪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適用寬嚴相濟的司法刑事政策,北侖區檢察院近年來一直在探索和實踐。”北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俞振德說。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後,北侖區檢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實施意見。今年3月,北侖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法學博士潘申明因傷住院,檢察長李鍾交給他一個任務——“在寬嚴相濟政策實踐中創新”。
潘在一個月出院後拿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實施方案。所謂“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及人身危險性,認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個方案的實施細則(試行)經過幾番修改,5月5日由北侖區檢委會討論通過。
王左並不是這個實施細則實行的第一人,此前一起青少年團夥案已經施行。
製度設計的嚴格條件
這起團夥案5名成員全是在校高中生,來自兩個學校。在玩遊戲時認識了一名初中生。去年一天,他們5人把這名初中生叫到遊戲機房外,打了他一巴掌,拿走了他身上2500元。
5名高中生被以涉嫌搶劫罪移交北侖區檢察院後,在當地影響很大。兩家學校校方希望涉案人員能繼續就學,由學校教育改造,並向檢察院出具了保證書。在得到涉案人員家人的賠償後,受害者家屬也表示了諒解。
北侖區關工委也高度重視此案,專門致函檢察院,希望以教育挽救為主,不要將他們推向監獄,以免對其今後成長帶來不利。
北侖區檢察院決定暫緩起訴,“檢委會的意見是給孩子們一個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沒有發生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決定不起訴。”北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俞振德說。
考察期定為一年,每個季度寫一次思想彙報。今年5月中旬,考察期滿,5名涉案人員表現良好,有兩名參加了工作,3名就讀高三。
“這個案件催生了北侖區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實施細則的出台。” 北侖區檢察院檢察長李鍾說。實施細則推行後,北侖區檢察院對這5名涉案人員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做附條件不起訴的對象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李鍾對記者說。
北侖區檢察院的實施細則規定,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製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悔過表現以及個人情況,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確實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及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案件適用於附條件不起訴。製度對外來人員一視同仁。在這個常住人口30萬、外來人口50萬的城區,外來人員已享受司法同城待遇。
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品行調查,包括其工作、學習、生活經曆和日常表現,以確定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情況。公訴科長潘申明說:“要看這個人是否可以挽救?像作賊心都不虛的人是不適合的,純粹是過失犯罪,有教育挽救、改正條件的,才適用。”
集體決定過程
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自實施細則實行以來,北侖區檢察院已對8起案件13人作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執行,其中交通肇事案3起,還有盜竊案、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等。
對附條件不起訴對象,北侖區檢察院與共青團、誌願者協會、老年協會等配合,安排他們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除做交警協管外,還可到社區、敬老院、慈善機構等作義工。
“我們不公布地點,隻跟負責人講好,以防做義工被岐視。參加有益社會的活動,就是讓他們真誠地悔罪。附條件不起訴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顧慮,一心一意悔改。沒有犯罪記錄,對他的後半生沒有影響,對青少年尤其重要。”李鍾說。
檢察院還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單位、學校、社區等為幫教組織,協助對犯罪嫌疑人考察和幫教,考察期滿後,幫教組織要出具書麵材料。
“如果幫教組織認為犯罪嫌疑人表現很一般,檢察院可以延長考察期,但都在規定的辦案期限內。”很顯然,這樣做增加了檢方的工作量。公訴科長潘申明坦言,以前辦一件相對不起訴案件半個月就能完成,現在要搞調查、評估、幫教跟蹤、寫報告等,工作量成倍增加,但從全社會來講,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
“我們在製度設計時就考慮了現行法律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通常對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實踐上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沒法再處理。我們給了附加條件,一個考察期間,有一個緩衝作用,如果表現不好,還可以起訴。”
但這個權利不是潘或是辦案檢察官個人能決定的。北侖檢察院的流程是,由辦案檢察官拿出附條件不起訴方案,公訴科全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再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拿到檢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要經過兩次檢委會,整個討論過程均同步錄音錄像。檢委會十多名成員都有意見記錄並存檔,經得起曆史檢驗。這就有效防止輿論所擔心的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李鍾說。
在檢委會最終決定不起訴之前,公訴科要遞交對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內的評估報告。這個報告是必須根據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關義務,悔罪表現是否明顯,提出擬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擬作不起訴的意見。
“附條件不起訴比較實在,是一個量化的過程,與國外社區矯正類似。也便於我們操作。”辦理王左案件的北侖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徐英傑說。
引來情與法之爭
據記者了解,附條件不起訴已在浙江省展開試點,國內一些地方也做了嚐試,但爭議較大。對這一創新,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有網友稱讚此舉彰顯法律人性化,而“獲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有其可操作性。這應驗了古語:“有心為善,雖善不彰,無心作惡,雖惡不懲”。
中國人民大學陳衛東教授對這項製度予以充分肯定,稱附條件不起訴沒有超越檢察院的職權,這是檢察權細化的表現。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李華也認為該製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其嚐試具有積極意義。
有律師指出,在香港,有“社會服務令”和“守行為”,當行為人的違法不太嚴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判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無償的服務,或者在一定時期內對其行為進行管束來完成其改造。
但也有質疑聲稱此舉無法律依據,這是檢察機關要權力,侵犯法院審判權,是越俎代庖,會導致權力濫用,為有錢有勢人開脫,與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相違背的。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進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罰。
李鍾認為,“以善代刑”是媒體的誤讀,北侖檢察院的附條件不起訴實則類似國內的社區矯正,隻不過是把關口前移。“中央的寬嚴相濟政策比較籠統,我們是深化這個政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這是一個創新。”
北侖區檢察院公訴科長潘申明說,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訴到法院,心靈上就會戴上一輩子的枷鎖,如果對一些輕微犯罪嫌疑人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其內心的悔疚意識也許就會被喚醒。因此,推行該項製度有利於保障輕微犯罪行為人的人權。
據《財經》報道,最高檢察院司法體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萬春曾在“刑事一體化視野中的不起訴製度專題研討會”上表示,“附條件不起訴”製度已經被定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但浙大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李華等多名法律學者也指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附條件不起訴”還麵臨很多難題,比如,如何讓其師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範圍和條件;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起訴裁量權,應當如何設置合理的製約、救濟製度,如何對“附條件不起訴”進行有效監督等等。(本報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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