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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駕車撞死四人
更新時間:2010-6-13 8:49:02    來源:大河網
事件回放

  2010年2月10日14時07分許,被告人潘潔駕駛牌號為滬A396G8的福特轎車,沿中環路(近中心隔離帶第一條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楊高南路出口處時,因未按操作規範駕車衝入前方同車道內的施工區域內。

  被告人潘潔駕駛的車輛車頭撞擊施工人員及停著的牌號蘇J4C623小型普通客車尾部,致使劉應宣、敖天永、錢蕙新、富建新4人死亡,陳國平、秦金章2人重傷,龔永剛、富燕君、富燕冰、楊幫國4人輕傷。

  庭審焦點

  施工方是否有資質在高架上施工

  辯護律師認為,施工方並無高架路段施工資質,而且現場缺少相關減速慢行警示標誌,也未設置應急導流標誌。於是,在沒有安全防範的情況下,導致潘潔在沒有得到任何施工提醒,以及充分的工地設置預兆的情況下,發生了此次事故。

  公訴方表示,施工方有無資質與此次事故的發生並無關聯。“就該事故而言,這個無法成為辯護理由。”公訴人稱,在雙方都有責任的前提下,才來追究潘潔過失犯罪所需承擔的責任。

  約持續9秒的反應時間能否規避此次事故

  監控錄像顯示,在潘潔車前曾有一輛轎車行駛,該車司機注意到前方施工狀況後變道。從前方車輛開始變道,到潘潔的車子撞人,相差約9秒。

  公訴人認為,經測量,潘潔的轎車時速在60碼至65碼之間,而9秒的行駛距離約為160米。“這些證據均足以證明,潘潔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此次事故。”辯護人說:“9秒的時間過去得很快,汽車瞬間駛過百來米,在如此短的時間和距離內,要讓潘潔作出避免撞車撞人的反應,要求過於苛刻。”
昨日,被告人在庭審時痛哭。 奚曉詩 圖

  早報記者 顧文劍

  昨日上午9點30分,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女研究生潘潔涉嫌交通肇事案。

  今年2月10日,潘潔駕駛福特轎車前往浦東機場接父母,在浦東中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楊高南路出口處時,撞上正在該路段施工的工人,並最終導致工人4死6傷。

  庭審時, 施工方是否有資質在高架上施工,以及約持續9秒的反應時間能否足以規避此次事故,都成為庭審時的焦點。

  然而,潘潔始終未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致歉,引發了強烈不滿。

  數度哽咽當庭認罪

  昨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15法庭,旁聽席上座無虛席。記者注意到,兩名被害人陳國平、秦金章被家屬推著輪椅進入法庭的旁聽席,而兩人各有一條腿被截肢。另一名被害人富燕冰則作為訴訟人現身。

  被告人潘潔今年25歲,為上海某高校研究生。在庭審現場,潘潔紮著馬尾,一入庭情緒失控,回答法官提問時,哽咽難語。

  在起訴書被宣讀完後,潘潔對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辯護律師則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但對定罪有異議。

  潘潔稱,事發時,自己正駕車前往浦東機場,由西向東行駛在中環線近楊高中路出口處。此行,潘潔是接遠在山西的父母來上海過春節。

  按照潘潔的說法,她是在去年上半年拿到駕照的,事發時的車速不超過每小時90公裏。潘潔說,幾乎在抬頭的一霎間,就看到了工人,而自己“不記得是否減速”。事發後,她主動撥打了110報警,並在事故現場等候民警。

  公訴方認為,潘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重大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潘潔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開車時有125秒通話記錄

  庭審時,還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畫麵顯示,當時的車流量並不大,而潘潔駕駛的福特車前曾有一輛轎車行駛,該車司機注意到前方施工狀況後,很快變道,而潘潔的福特則直接撞了過去。監控錄像記載的時間顯示,從前方車輛開始變道,到潘潔的車子撞人,相差約9秒。

  潘潔說:“開車時,我打了個噴嚏,之後左眼癢所以揉了下眼睛,又整理了下劉海。隨後,我一抬頭,發現了車子的前方出現了工人。”潘潔當時開始慌張了起來。

  但公訴方掌控的證據稱,潘潔曾有長達125秒的通話記錄。

  潘潔承認是和男朋友通話,但她又強調,通話時使用了手機上的藍牙裝置,而在事發前1分鍾,就結束了這段通話。潘潔堅持認為,在撞人時,並沒有處於通話狀態。

  為此,公訴方讓潘潔當庭模擬事發當時打哈欠、打噴嚏、整理劉海等動作。公訴方得出的結論是,9秒的反應時間足夠這樣的動作重複4遍。

  公訴人還認為,根據事後的速度測量,潘潔的轎車時速在60碼至65碼,而9秒的行駛距離約為160米。“這些證據均足以證明,潘潔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此次事故。”公訴人表示。

  辯稱警示標誌不明顯

  警方認定,潘潔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庭審時,辯護律師為潘潔作了“無罪辯護”。包括對警方的認定在內,辯護人在舉證階段對幾乎每一項證據作了駁斥,並強調公訴人的證據不具“證明力”,不應該作為“定案證據”。

  辯護律師認為,施工方並無在高架路段施工的資質,而且現場缺少相關減速慢行警示標誌,也未設置應急導流標誌。於是,在沒有安全防範的情況下,導致潘潔在沒有得到任何施工提醒,以及充分的工地設置預兆的情況下,發生了此次事故。

  “就相當於沒有駕駛執照,然後開車一樣。”辯護律師打了個比方。

  在辯護人看來,安全防範的不足還表現在工人缺少安全防範意識。根據證人證言,作為警示標誌的“反光錐”並未擺設在百米外,在場的施工人員也是臨時召集的,事先未接受高架施工方麵的培訓,因此缺少安全防範意識。

  辯護人還說:“9秒的時間過去得很快,汽車瞬間駛過百來米,在如此短的時間和距離內,要讓潘潔作出避免撞車撞人的反應,要求過於苛刻。”

  該辯護人綜述認為,潘潔的行為並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事故中的死傷者也是施工方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對此,公訴方表示,施工方有無資質與此次事故的發生並無什麼關聯。“如果是工程發生了問題,肯定牽扯到資質,但追究交通事故而言,這個無法成為辯護理由。”公訴人稱,在雙方都有責任的前提下,才來追究潘潔過失犯罪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未致歉引發不滿

  庭審期間,潘潔在為自己辯護時還打出了“感情牌”。潘潔稱,自己在事發前一晚,因睡眠質量差,服用了安眠藥物,而在事發前後也因工作找尋不得意致使狀態不佳。

  潘潔同時解釋,雖然不是每天都開車,但自己並沒有任何一次違章駕駛記錄。潘潔表示,將全力賠償,但她也承認,現在沒有這個經濟能力。

  然而,潘潔的最後陳述卻引發了旁聽席上的一片“譴責聲”。被害人錢蕙新的家屬楊女士表示,開庭前潘潔家屬陸續賠償了3.5萬元,而這與潘潔家屬在事發後的“賣房賣車,積極賠償”的表態並不符合。“我們不認可她今天庭審時的認罪態度,她庭審時盡可能地為自己推脫責任。”在昨日庭審過程中,潘潔始終沒有向被害人及家屬當麵致歉。。

  根據被害人家屬的說法,在傷者出院後,潘潔方麵從來沒有與其主動聯係和有過慰問。“事發後,潘潔的陳姓男友曾與死者敖天永、富建新的家屬有過聯係,但意圖是想取得後者的《諒解書》。”楊女士說。

  對於這些指責,潘潔的親友們均選擇了沉默。

  對於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新聞編輯:石媛媛 
焦作網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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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駕車撞死四人
2010-6-13 8:49:02    來源:大河網
事件回放

  2010年2月10日14時07分許,被告人潘潔駕駛牌號為滬A396G8的福特轎車,沿中環路(近中心隔離帶第一條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楊高南路出口處時,因未按操作規範駕車衝入前方同車道內的施工區域內。

  被告人潘潔駕駛的車輛車頭撞擊施工人員及停著的牌號蘇J4C623小型普通客車尾部,致使劉應宣、敖天永、錢蕙新、富建新4人死亡,陳國平、秦金章2人重傷,龔永剛、富燕君、富燕冰、楊幫國4人輕傷。

  庭審焦點

  施工方是否有資質在高架上施工

  辯護律師認為,施工方並無高架路段施工資質,而且現場缺少相關減速慢行警示標誌,也未設置應急導流標誌。於是,在沒有安全防範的情況下,導致潘潔在沒有得到任何施工提醒,以及充分的工地設置預兆的情況下,發生了此次事故。

  公訴方表示,施工方有無資質與此次事故的發生並無關聯。“就該事故而言,這個無法成為辯護理由。”公訴人稱,在雙方都有責任的前提下,才來追究潘潔過失犯罪所需承擔的責任。

  約持續9秒的反應時間能否規避此次事故

  監控錄像顯示,在潘潔車前曾有一輛轎車行駛,該車司機注意到前方施工狀況後變道。從前方車輛開始變道,到潘潔的車子撞人,相差約9秒。

  公訴人認為,經測量,潘潔的轎車時速在60碼至65碼之間,而9秒的行駛距離約為160米。“這些證據均足以證明,潘潔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此次事故。”辯護人說:“9秒的時間過去得很快,汽車瞬間駛過百來米,在如此短的時間和距離內,要讓潘潔作出避免撞車撞人的反應,要求過於苛刻。”
昨日,被告人在庭審時痛哭。 奚曉詩 圖

  早報記者 顧文劍

  昨日上午9點30分,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女研究生潘潔涉嫌交通肇事案。

  今年2月10日,潘潔駕駛福特轎車前往浦東機場接父母,在浦東中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楊高南路出口處時,撞上正在該路段施工的工人,並最終導致工人4死6傷。

  庭審時, 施工方是否有資質在高架上施工,以及約持續9秒的反應時間能否足以規避此次事故,都成為庭審時的焦點。

  然而,潘潔始終未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致歉,引發了強烈不滿。

  數度哽咽當庭認罪

  昨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15法庭,旁聽席上座無虛席。記者注意到,兩名被害人陳國平、秦金章被家屬推著輪椅進入法庭的旁聽席,而兩人各有一條腿被截肢。另一名被害人富燕冰則作為訴訟人現身。

  被告人潘潔今年25歲,為上海某高校研究生。在庭審現場,潘潔紮著馬尾,一入庭情緒失控,回答法官提問時,哽咽難語。

  在起訴書被宣讀完後,潘潔對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辯護律師則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但對定罪有異議。

  潘潔稱,事發時,自己正駕車前往浦東機場,由西向東行駛在中環線近楊高中路出口處。此行,潘潔是接遠在山西的父母來上海過春節。

  按照潘潔的說法,她是在去年上半年拿到駕照的,事發時的車速不超過每小時90公裏。潘潔說,幾乎在抬頭的一霎間,就看到了工人,而自己“不記得是否減速”。事發後,她主動撥打了110報警,並在事故現場等候民警。

  公訴方認為,潘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重大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潘潔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開車時有125秒通話記錄

  庭審時,還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畫麵顯示,當時的車流量並不大,而潘潔駕駛的福特車前曾有一輛轎車行駛,該車司機注意到前方施工狀況後,很快變道,而潘潔的福特則直接撞了過去。監控錄像記載的時間顯示,從前方車輛開始變道,到潘潔的車子撞人,相差約9秒。

  潘潔說:“開車時,我打了個噴嚏,之後左眼癢所以揉了下眼睛,又整理了下劉海。隨後,我一抬頭,發現了車子的前方出現了工人。”潘潔當時開始慌張了起來。

  但公訴方掌控的證據稱,潘潔曾有長達125秒的通話記錄。

  潘潔承認是和男朋友通話,但她又強調,通話時使用了手機上的藍牙裝置,而在事發前1分鍾,就結束了這段通話。潘潔堅持認為,在撞人時,並沒有處於通話狀態。

  為此,公訴方讓潘潔當庭模擬事發當時打哈欠、打噴嚏、整理劉海等動作。公訴方得出的結論是,9秒的反應時間足夠這樣的動作重複4遍。

  公訴人還認為,根據事後的速度測量,潘潔的轎車時速在60碼至65碼,而9秒的行駛距離約為160米。“這些證據均足以證明,潘潔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此次事故。”公訴人表示。

  辯稱警示標誌不明顯

  警方認定,潘潔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庭審時,辯護律師為潘潔作了“無罪辯護”。包括對警方的認定在內,辯護人在舉證階段對幾乎每一項證據作了駁斥,並強調公訴人的證據不具“證明力”,不應該作為“定案證據”。

  辯護律師認為,施工方並無在高架路段施工的資質,而且現場缺少相關減速慢行警示標誌,也未設置應急導流標誌。於是,在沒有安全防範的情況下,導致潘潔在沒有得到任何施工提醒,以及充分的工地設置預兆的情況下,發生了此次事故。

  “就相當於沒有駕駛執照,然後開車一樣。”辯護律師打了個比方。

  在辯護人看來,安全防範的不足還表現在工人缺少安全防範意識。根據證人證言,作為警示標誌的“反光錐”並未擺設在百米外,在場的施工人員也是臨時召集的,事先未接受高架施工方麵的培訓,因此缺少安全防範意識。

  辯護人還說:“9秒的時間過去得很快,汽車瞬間駛過百來米,在如此短的時間和距離內,要讓潘潔作出避免撞車撞人的反應,要求過於苛刻。”

  該辯護人綜述認為,潘潔的行為並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事故中的死傷者也是施工方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對此,公訴方表示,施工方有無資質與此次事故的發生並無什麼關聯。“如果是工程發生了問題,肯定牽扯到資質,但追究交通事故而言,這個無法成為辯護理由。”公訴人稱,在雙方都有責任的前提下,才來追究潘潔過失犯罪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未致歉引發不滿

  庭審期間,潘潔在為自己辯護時還打出了“感情牌”。潘潔稱,自己在事發前一晚,因睡眠質量差,服用了安眠藥物,而在事發前後也因工作找尋不得意致使狀態不佳。

  潘潔同時解釋,雖然不是每天都開車,但自己並沒有任何一次違章駕駛記錄。潘潔表示,將全力賠償,但她也承認,現在沒有這個經濟能力。

  然而,潘潔的最後陳述卻引發了旁聽席上的一片“譴責聲”。被害人錢蕙新的家屬楊女士表示,開庭前潘潔家屬陸續賠償了3.5萬元,而這與潘潔家屬在事發後的“賣房賣車,積極賠償”的表態並不符合。“我們不認可她今天庭審時的認罪態度,她庭審時盡可能地為自己推脫責任。”在昨日庭審過程中,潘潔始終沒有向被害人及家屬當麵致歉。。

  根據被害人家屬的說法,在傷者出院後,潘潔方麵從來沒有與其主動聯係和有過慰問。“事發後,潘潔的陳姓男友曾與死者敖天永、富建新的家屬有過聯係,但意圖是想取得後者的《諒解書》。”楊女士說。

  對於這些指責,潘潔的親友們均選擇了沉默。

  對於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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