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看守所副所長王文遠利用職務之便強奸女犯人
更新時間:2010-6-10 9:27:29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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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訴部門指控:2008年3月份至2009年中秋節期間,王在看守所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在其家中和看守所辦公室等處,收受在押人員親屬送來財物,共計價值12770元。
2008年4月,王文遠認識了在押女犯人花花。花花犯盜竊罪,因餘刑短等原因在看守所服刑。花花被迫多次在看守所內和王文遠發生性關係,王則利用自己的職權給花花提供了相應關照,並提前兩個多小時將花花釋放。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文遠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受賄罪和私放在押犯人罪。鑒於王文遠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花花係化名) 線索提供 張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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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訴部門指控:2008年3月份至2009年中秋節期間,王在看守所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在其家中和看守所辦公室等處,收受在押人員親屬送來財物,共計價值12770元。
2008年4月,王文遠認識了在押女犯人花花。花花犯盜竊罪,因餘刑短等原因在看守所服刑。花花被迫多次在看守所內和王文遠發生性關係,王則利用自己的職權給花花提供了相應關照,並提前兩個多小時將花花釋放。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文遠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受賄罪和私放在押犯人罪。鑒於王文遠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花花係化名) 線索提供 張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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