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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有期徒刑14年,罰金和沒收財產共計8億。昨日,二中院,國美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案一審宣判,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均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億人民幣,沒收部分財產2億元。其妻杜鵑因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許鍾民則因內幕交易罪(從犯)以及單位行賄罪,獲刑3年。三人財產處罰共計11億元,創下全國迄今為止個人罰金的最高數額。
聽到宣判14年刑期深呼吸
昨日,宣判於9點30分準時在二中院第二法庭進行,黃光裕的兩個妹妹和母親均到庭旁聽。據獲準進入法庭的人士介紹,黃光裕理著平頭,與許鍾民均身穿西裝,杜鵑則是一身運動服。法官用了大約半小時宣讀完50多頁的判決書,整個過程中,黃光裕表情平靜。聽到14年的刑期時,黃光裕深呼吸了一下,但並未立刻表示是否上訴。
此外,杜鵑因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許鍾民則因內幕交易罪(從犯)以及單位行賄罪,獲刑3年。
知情人士表示,法院支持了檢方所有的公訴意見,對於黃光裕本人及其律師所作的辯護,判決書中雖有所體現,但最終未對定論起到決定作用,黃光裕的三項指控罪名均被認定成立。
家屬認為量刑過重或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黃光裕的兩個妹妹和母親情緒激動,認為判決過重,或將上訴。“我們也認為 14年判得很重,不過他此前應該有心理準備。”黃光裕的律師楊照東說,他下午將去看守所,了解黃光裕的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此前,杜鵑被取保候審,昨日宣判後,其被當庭收監。對於是否會上訴,其律師許昔龍和許鍾民的律師劉東根均未做出肯定答複。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上訴,須在判決生效起10日內提起。
國美單位行賄罪被罰500萬
在此次判決中,曾位列中國首富的黃光裕被法院開出了6億元的罰金,並沒收財產2億元,加上杜鵑和許鍾民的罰金3億元,總數達到11億,創下全國迄今為止個人罰金的最高數額。根據判決,罰金及沒收財產將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此外,因被認定單位行賄罪成立,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被處罰金500萬元,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處罰金120萬元。
■ 專家解讀
三罪並罰量刑適中
據相關人士介紹,黃光裕等人的罰金與其內幕交易罪有關。其在中關村操控上市過程中,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製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賬麵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餘元。根據法律規定,可對被告人處以收益額1-5倍的罰金。最終,在這項罪名中,法院對黃光裕處以2倍罰金,即6億元,杜鵑及許鍾民則分別被處罰金2億元和1億元。
北師大毛立新教授認為,非法經營罪法定刑期在5年至15年之間,該罪名對黃光裕判處8年屬於比較適中,沒收財產2億元則是根據涉案數額酌予確定。內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法院對其作出9年的判決幾乎是頂格量刑,屬於較重的判決。6億元的罰金則是根據涉案金額3.06億作基數來確定的,法律規定可處1-5倍罰金,法院作出的6億元判罰不足3.06億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而單位行賄罪,由於采納黃光裕自首的情節,在此罪最高5年刑期的量刑空間中,對其判處2年,屬於從輕判決。
毛教授表示,總體看來,黃光裕被認定的三宗罪並罰,總刑期共計19年,按我國法律規定,最終的量刑範圍應在單罪最高刑9年至總刑期19年之間,而法院作出14年的一審判決,總體判決適中。
■ 三宗罪
1 非法經營罪
變相買賣外彙數額特別巨大
【檢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地下錢莊非法兌換港幣 8.22億餘元用於賭博。
【辯方意見】
黃光裕為還賭債,命令下屬劃款,在深圳將人民幣彙入相關賬戶,非法換彙的機構代表賭場在深圳接收人民幣,此時,黃光裕已經完成了償還賭債的行為。
此後係非法換彙機構違規操作,即使黃光裕知情,但其本人未實施該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判決】
根據法規,私自買賣、變相買賣或者倒買倒賣外彙,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變相買賣外彙行為”,應理解為不直接進行人民幣和外彙的買賣,而采取如以外彙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彙,以外彙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該行為因發生在國家規定的外彙交易場所以外,故應屬外彙非法交易範疇。
本案中,黃光裕在境外賭博欠下巨額港幣債務後,將境內人民幣彙往深圳相關賬戶用於歸還賭債,其明知該筆錢用途,故以人民幣償還港幣債務的行為,係變相買賣外彙,屬於非法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破壞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黃光裕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2億元。
2 內幕交易罪
繞過其他高層擅自買賣股票
【檢方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作為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在決定資產重組期間,黃光裕指使他人使用自己實際控製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14.15億餘元。賬麵收益額為3.09億餘元。
【辯方意見】
黃光裕購買中關村股票是代表北京鵬潤投資有限公司,非黃光裕個人行為。
黃光裕買股票目的非套現獲利,現有證據證明黃光裕買入中關村股票後未短期拋售,不能認定黃光裕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杜鵑的辯護人認為,杜鵑參與內幕交易犯罪的程度不嚴重,請求法庭對其判處緩刑。許鍾民一方則提出,在內幕交易的事實中,未為自己謀利,無非法所得,係從犯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判決】
經查,在購買中關村股票時,黃光裕並未與鵬投公司其他決策層人員討論研究,他個人實施的行為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意誌。同時,無其他證據證明黃光裕購買中關村股票是為使單位獲利,且黃光裕從未有此供述。
法院認為,無論黃光裕在買賣中關村股票時所持何種目的,隻要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內幕信息價格交易敏感期內買賣該特定證券,無論是否獲利,均不影響對犯罪性質的認定。
對於杜鵑,法院認為其在參與內幕交易共同犯罪中,接受黃光裕的指令,不僅指使有關人員買賣中關村股票,還協助黃光裕管理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決定資金調撥等重要事項。雖為從犯,但所犯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許鍾民的辯護人的意見,法院經查屬實,酌予采納。
此罪名黃光裕被判有期徒刑9 年,罰金6億元。之妻子杜鵑和許鍾民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罰金2億和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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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有期徒刑14年,罰金和沒收財產共計8億。昨日,二中院,國美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案一審宣判,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均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億人民幣,沒收部分財產2億元。其妻杜鵑因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許鍾民則因內幕交易罪(從犯)以及單位行賄罪,獲刑3年。三人財產處罰共計11億元,創下全國迄今為止個人罰金的最高數額。
聽到宣判14年刑期深呼吸
昨日,宣判於9點30分準時在二中院第二法庭進行,黃光裕的兩個妹妹和母親均到庭旁聽。據獲準進入法庭的人士介紹,黃光裕理著平頭,與許鍾民均身穿西裝,杜鵑則是一身運動服。法官用了大約半小時宣讀完50多頁的判決書,整個過程中,黃光裕表情平靜。聽到14年的刑期時,黃光裕深呼吸了一下,但並未立刻表示是否上訴。
此外,杜鵑因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許鍾民則因內幕交易罪(從犯)以及單位行賄罪,獲刑3年。
知情人士表示,法院支持了檢方所有的公訴意見,對於黃光裕本人及其律師所作的辯護,判決書中雖有所體現,但最終未對定論起到決定作用,黃光裕的三項指控罪名均被認定成立。
家屬認為量刑過重或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黃光裕的兩個妹妹和母親情緒激動,認為判決過重,或將上訴。“我們也認為 14年判得很重,不過他此前應該有心理準備。”黃光裕的律師楊照東說,他下午將去看守所,了解黃光裕的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此前,杜鵑被取保候審,昨日宣判後,其被當庭收監。對於是否會上訴,其律師許昔龍和許鍾民的律師劉東根均未做出肯定答複。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上訴,須在判決生效起10日內提起。
國美單位行賄罪被罰500萬
在此次判決中,曾位列中國首富的黃光裕被法院開出了6億元的罰金,並沒收財產2億元,加上杜鵑和許鍾民的罰金3億元,總數達到11億,創下全國迄今為止個人罰金的最高數額。根據判決,罰金及沒收財產將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此外,因被認定單位行賄罪成立,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被處罰金500萬元,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處罰金120萬元。
■ 專家解讀
三罪並罰量刑適中
據相關人士介紹,黃光裕等人的罰金與其內幕交易罪有關。其在中關村操控上市過程中,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製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賬麵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餘元。根據法律規定,可對被告人處以收益額1-5倍的罰金。最終,在這項罪名中,法院對黃光裕處以2倍罰金,即6億元,杜鵑及許鍾民則分別被處罰金2億元和1億元。
北師大毛立新教授認為,非法經營罪法定刑期在5年至15年之間,該罪名對黃光裕判處8年屬於比較適中,沒收財產2億元則是根據涉案數額酌予確定。內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法院對其作出9年的判決幾乎是頂格量刑,屬於較重的判決。6億元的罰金則是根據涉案金額3.06億作基數來確定的,法律規定可處1-5倍罰金,法院作出的6億元判罰不足3.06億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而單位行賄罪,由於采納黃光裕自首的情節,在此罪最高5年刑期的量刑空間中,對其判處2年,屬於從輕判決。
毛教授表示,總體看來,黃光裕被認定的三宗罪並罰,總刑期共計19年,按我國法律規定,最終的量刑範圍應在單罪最高刑9年至總刑期19年之間,而法院作出14年的一審判決,總體判決適中。
■ 三宗罪
1 非法經營罪
變相買賣外彙數額特別巨大
【檢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地下錢莊非法兌換港幣 8.22億餘元用於賭博。
【辯方意見】
黃光裕為還賭債,命令下屬劃款,在深圳將人民幣彙入相關賬戶,非法換彙的機構代表賭場在深圳接收人民幣,此時,黃光裕已經完成了償還賭債的行為。
此後係非法換彙機構違規操作,即使黃光裕知情,但其本人未實施該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判決】
根據法規,私自買賣、變相買賣或者倒買倒賣外彙,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變相買賣外彙行為”,應理解為不直接進行人民幣和外彙的買賣,而采取如以外彙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彙,以外彙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該行為因發生在國家規定的外彙交易場所以外,故應屬外彙非法交易範疇。
本案中,黃光裕在境外賭博欠下巨額港幣債務後,將境內人民幣彙往深圳相關賬戶用於歸還賭債,其明知該筆錢用途,故以人民幣償還港幣債務的行為,係變相買賣外彙,屬於非法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破壞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黃光裕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2億元。
2 內幕交易罪
繞過其他高層擅自買賣股票
【檢方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作為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在決定資產重組期間,黃光裕指使他人使用自己實際控製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14.15億餘元。賬麵收益額為3.09億餘元。
【辯方意見】
黃光裕購買中關村股票是代表北京鵬潤投資有限公司,非黃光裕個人行為。
黃光裕買股票目的非套現獲利,現有證據證明黃光裕買入中關村股票後未短期拋售,不能認定黃光裕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杜鵑的辯護人認為,杜鵑參與內幕交易犯罪的程度不嚴重,請求法庭對其判處緩刑。許鍾民一方則提出,在內幕交易的事實中,未為自己謀利,無非法所得,係從犯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判決】
經查,在購買中關村股票時,黃光裕並未與鵬投公司其他決策層人員討論研究,他個人實施的行為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意誌。同時,無其他證據證明黃光裕購買中關村股票是為使單位獲利,且黃光裕從未有此供述。
法院認為,無論黃光裕在買賣中關村股票時所持何種目的,隻要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內幕信息價格交易敏感期內買賣該特定證券,無論是否獲利,均不影響對犯罪性質的認定。
對於杜鵑,法院認為其在參與內幕交易共同犯罪中,接受黃光裕的指令,不僅指使有關人員買賣中關村股票,還協助黃光裕管理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決定資金調撥等重要事項。雖為從犯,但所犯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許鍾民的辯護人的意見,法院經查屬實,酌予采納。
此罪名黃光裕被判有期徒刑9 年,罰金6億元。之妻子杜鵑和許鍾民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罰金2億和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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