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學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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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公司是專業性人身保險公司,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唯一一類帶有“養老保險”字樣的持牌金融機構。除經營商業保險業務之外,養老保險公司還是我國企業(職業)年金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業務規模持續增長,養老保險公司治理體係不健全,業務結構複雜,發展定位不夠清晰,風險管控要求較高等帶來的問題日益凸顯,亟待製定具有較強針對性的監管辦法,推動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規範經營管理,健全風險管控,強化信息披露,以強監管、嚴監管引導養老保險公司聚焦主業高質量發展。
據此,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彌補了養老保險公司缺乏專門監管規定的製度短板。
與一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要求相比,《辦法》對養老保險公司作出了專門規定。
養老保險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養老錢”,應當始終堅守穩健經營、規範管理,切實做好風險防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要求,在資本管理、考核機製、業務範圍、風險控製等方麵都作了一些專門規定。比如,根據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同類型業務,逐級提高注冊資本要求,增強公司風險抵禦能力,並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資本補充機製;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製,商業養老保險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於3年;明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為提高風險控製有效性,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係,強化不同業務之間風險隔離,定期開展內外部審計等。
《辦法》為加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規定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強調養老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發揮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明確養老保險公司不同類型業務之間以及與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均按照關聯交易監管;三是防範投資集中度風險,要求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法人主體,應符合監管要求,並細化了投資集中度監測要求;四是強化不同業務之間風險隔離,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對不同類型業務分別製定管理製度,禁止不同類型業務資金混同管理,明確不同類型業務投資管理人員隔離要求。
《辦法》印發後,監管部門將始終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辦法》出台為契機,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公司監管,做好養老金融這篇大文章。一是推動養老保險公司聚焦主業轉型發展,在深化我國養老金融市場改革,豐富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麵發揮應有作用;二是督促養老保險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平穩推進並完成各項整改工作;三是規範養老保險公司機構管理、公司治理、經營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推動切實改善經營管理;四是加強養老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督檢查,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切實保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總值班:程紅利 |
統 籌:曾琳琳 |
責 編:劉 佳 |
審 核:李學傑 |
編 輯:陳 婷 |
校 對:姬 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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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公司是專業性人身保險公司,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唯一一類帶有“養老保險”字樣的持牌金融機構。除經營商業保險業務之外,養老保險公司還是我國企業(職業)年金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業務規模持續增長,養老保險公司治理體係不健全,業務結構複雜,發展定位不夠清晰,風險管控要求較高等帶來的問題日益凸顯,亟待製定具有較強針對性的監管辦法,推動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規範經營管理,健全風險管控,強化信息披露,以強監管、嚴監管引導養老保險公司聚焦主業高質量發展。
據此,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彌補了養老保險公司缺乏專門監管規定的製度短板。
與一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要求相比,《辦法》對養老保險公司作出了專門規定。
養老保險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養老錢”,應當始終堅守穩健經營、規範管理,切實做好風險防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要求,在資本管理、考核機製、業務範圍、風險控製等方麵都作了一些專門規定。比如,根據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同類型業務,逐級提高注冊資本要求,增強公司風險抵禦能力,並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資本補充機製;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製,商業養老保險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於3年;明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為提高風險控製有效性,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係,強化不同業務之間風險隔離,定期開展內外部審計等。
《辦法》為加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規定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強調養老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發揮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明確養老保險公司不同類型業務之間以及與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均按照關聯交易監管;三是防範投資集中度風險,要求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法人主體,應符合監管要求,並細化了投資集中度監測要求;四是強化不同業務之間風險隔離,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對不同類型業務分別製定管理製度,禁止不同類型業務資金混同管理,明確不同類型業務投資管理人員隔離要求。
《辦法》印發後,監管部門將始終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辦法》出台為契機,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公司監管,做好養老金融這篇大文章。一是推動養老保險公司聚焦主業轉型發展,在深化我國養老金融市場改革,豐富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麵發揮應有作用;二是督促養老保險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平穩推進並完成各項整改工作;三是規範養老保險公司機構管理、公司治理、經營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推動切實改善經營管理;四是加強養老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督檢查,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切實保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總值班:程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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