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政部等七部門出台的《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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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養老機構出於迅速回籠資金、增加客戶黏性等原因,采取預收費模式運營。但有的養老機構預收大額費用後,出現了不按合同履行義務、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資金鏈斷裂破產倒閉等情況。還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預收費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民政部等七部門近日出台《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為老年人養老“錢袋子”再紮“安全繩”。
●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
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三類。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於老年人獲得服務資格、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此次意見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並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差異化管理。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介紹,養老服務費和會員費收取後,養老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發生外,養老機構原則上不能使用。養老機構一次性收取養老服務費和押金的額度一般不會太高,不同地區間差異也不大;而會員費則由於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機構規模和類型不同,額度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風險隱患相對較高。
基於此,意見對養老服務費采取專項檢查、抽查審計、風險監測等日常監管方式;對押金、會員費額外提出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意見同時明確,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不得低於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且不得低於該賬戶當前餘額20%。
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社區居家養老分會副會長鄭誌剛表示,意見采取包容審慎的態度對待預收費這一運營模式,統籌考慮養老機構發展實際情況和老人資金安全,針對風險隱患較大的押金、會員費,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采取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前哨作用,進一步守好老百姓的養老錢。
●對“一床多賣”、超長期限預收費、“退費難”等現象精準出招
意見聚焦預收費收取、使用、退費等關鍵環節進行規範。針對一些養老機構“一床多賣”,意見要求,養老機構不得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確保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床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淨額。
在預收費期限方麵,意見提出,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在預收費使用用途方麵,意見明確,會員費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貸用途;不得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製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
破解“退費難”,意見提出,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醒目位置發布經營狀況變化提醒,及時退還剩餘費用,妥善解決後續服務問題。
“在此次意見出台之前,江西、山東等多個省份都出台了省級文件,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等方麵作出明確規定。”鄭誌剛表示,意見吸收了此前地方實踐經驗,對養老服務領域中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進行細致規定,具有較強可操作性。
●嚴防養老機構商事行為異化為非法集資活動
近年來,一些非法分子打著提供養老服務的幌子,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方式,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予高額回報變相非法吸收資金。一些養老機構“爆雷”“跑路”等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損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專門提出,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預收費。
此外,意見還要求強化多元監督管理。意見明確,押金、會員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出現資金異常流動、賬戶餘額達到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除辦理退費外,存管銀行不得為養老機構辦理支出,同時應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意見要求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存管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打非局一級巡視員付占勝認為,意見的出台對防範養老機構商事行為異化為非法集資活動將起到積極作用。
李邦華提示老年人及家屬,在麵對低價、打折、優惠時,要保持謹慎,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交費方式。“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清楚養老機構的本質是提供養老服務,不要相信那些投資返利、高額回報的承諾,謹記高額利誘背後往往都隱藏著巨大的風險,遠離非法集資。”李邦華說。
(據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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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養老機構出於迅速回籠資金、增加客戶黏性等原因,采取預收費模式運營。但有的養老機構預收大額費用後,出現了不按合同履行義務、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資金鏈斷裂破產倒閉等情況。還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預收費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民政部等七部門近日出台《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為老年人養老“錢袋子”再紮“安全繩”。
●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
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三類。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於老年人獲得服務資格、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此次意見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並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差異化管理。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介紹,養老服務費和會員費收取後,養老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發生外,養老機構原則上不能使用。養老機構一次性收取養老服務費和押金的額度一般不會太高,不同地區間差異也不大;而會員費則由於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機構規模和類型不同,額度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風險隱患相對較高。
基於此,意見對養老服務費采取專項檢查、抽查審計、風險監測等日常監管方式;對押金、會員費額外提出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意見同時明確,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不得低於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且不得低於該賬戶當前餘額20%。
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社區居家養老分會副會長鄭誌剛表示,意見采取包容審慎的態度對待預收費這一運營模式,統籌考慮養老機構發展實際情況和老人資金安全,針對風險隱患較大的押金、會員費,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采取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前哨作用,進一步守好老百姓的養老錢。
●對“一床多賣”、超長期限預收費、“退費難”等現象精準出招
意見聚焦預收費收取、使用、退費等關鍵環節進行規範。針對一些養老機構“一床多賣”,意見要求,養老機構不得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確保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床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淨額。
在預收費期限方麵,意見提出,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在預收費使用用途方麵,意見明確,會員費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貸用途;不得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製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
破解“退費難”,意見提出,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醒目位置發布經營狀況變化提醒,及時退還剩餘費用,妥善解決後續服務問題。
“在此次意見出台之前,江西、山東等多個省份都出台了省級文件,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等方麵作出明確規定。”鄭誌剛表示,意見吸收了此前地方實踐經驗,對養老服務領域中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進行細致規定,具有較強可操作性。
●嚴防養老機構商事行為異化為非法集資活動
近年來,一些非法分子打著提供養老服務的幌子,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方式,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予高額回報變相非法吸收資金。一些養老機構“爆雷”“跑路”等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損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專門提出,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預收費。
此外,意見還要求強化多元監督管理。意見明確,押金、會員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出現資金異常流動、賬戶餘額達到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除辦理退費外,存管銀行不得為養老機構辦理支出,同時應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意見要求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存管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打非局一級巡視員付占勝認為,意見的出台對防範養老機構商事行為異化為非法集資活動將起到積極作用。
李邦華提示老年人及家屬,在麵對低價、打折、優惠時,要保持謹慎,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交費方式。“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清楚養老機構的本質是提供養老服務,不要相信那些投資返利、高額回報的承諾,謹記高額利誘背後往往都隱藏著巨大的風險,遠離非法集資。”李邦華說。
(據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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