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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慈善法的決定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監管製度,促使其規範有序發展。
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亂象,影響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業發展。草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平台監管製度,明確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台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製定。
草案進一步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與合作方依法簽訂書麵協議,並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同時,完善相應法律責任。
慈善組織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違法行為的,除對該慈善組織進行處罰外,草案還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明確情節嚴重的,禁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記者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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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網免責聲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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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慈善法的決定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監管製度,促使其規範有序發展。
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亂象,影響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業發展。草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平台監管製度,明確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台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製定。
草案進一步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與合作方依法簽訂書麵協議,並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同時,完善相應法律責任。
慈善組織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違法行為的,除對該慈善組織進行處罰外,草案還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明確情節嚴重的,禁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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