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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一批新規開始施行,關係社會生活方方麵麵。簡化社保經辦流程,推動“便捷辦”“高效辦”;規範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規範牙膏功效宣稱範圍和用語,整治虛假、誇大宣稱功效等問題……愈加完善的法治,帶來美好生活新願景。
(小標題)推動社保經辦服務“便捷辦”“高效辦”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推動社保經辦服務“便捷辦”“高效辦”。
根據條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參保人員社保待遇享受資格,通過“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壓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證明材料;對於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通過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務。
對涉嫌喪失社保待遇享受資格後繼續享受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個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退回。
(小標題)規範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針對群眾反映的“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問題,辦法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辦法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等管理義務和銷售者履行進貨查驗、定期檢查、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明確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應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汙染。
(小標題)規範牙膏功效宣稱範圍及用語
《牙膏監督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一些牙膏產品的功效宣稱模糊與藥品、醫療器械的界限,給消費者健康帶來安全隱患。辦法明確,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牙膏備案人應當在備案信息服務平台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牙膏的功效宣稱、使用人群等因素,製定、公布並調整牙膏分類目錄。
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並實行安全監測製度。安全監測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牙膏新原料,納入國家藥監局製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錄。
(小標題)簡化簡單食品製售行為的許可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簡單食品製售行為作出簡化許可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衝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製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辦法明確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製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進一步規範“散裝食品”的定義,明確未經食品生產者預先定量包裝或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銷售者在經營場所根據需要對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進行拆包銷售或進行重新包裝後銷售的食品,均納入“散裝食品”的範疇。
(小標題)完善律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監管製度
修訂後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規範律師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動中的執業行為。
辦法明確,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司法部備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指派律師進行有關的核查和驗證工作,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工作人員隻能從事相關的輔助工作。
記者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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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一批新規開始施行,關係社會生活方方麵麵。簡化社保經辦流程,推動“便捷辦”“高效辦”;規範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規範牙膏功效宣稱範圍和用語,整治虛假、誇大宣稱功效等問題……愈加完善的法治,帶來美好生活新願景。
(小標題)推動社保經辦服務“便捷辦”“高效辦”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推動社保經辦服務“便捷辦”“高效辦”。
根據條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參保人員社保待遇享受資格,通過“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壓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證明材料;對於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通過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務。
對涉嫌喪失社保待遇享受資格後繼續享受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個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退回。
(小標題)規範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針對群眾反映的“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問題,辦法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辦法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等管理義務和銷售者履行進貨查驗、定期檢查、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明確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應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汙染。
(小標題)規範牙膏功效宣稱範圍及用語
《牙膏監督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一些牙膏產品的功效宣稱模糊與藥品、醫療器械的界限,給消費者健康帶來安全隱患。辦法明確,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牙膏備案人應當在備案信息服務平台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牙膏的功效宣稱、使用人群等因素,製定、公布並調整牙膏分類目錄。
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並實行安全監測製度。安全監測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牙膏新原料,納入國家藥監局製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錄。
(小標題)簡化簡單食品製售行為的許可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簡單食品製售行為作出簡化許可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衝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製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辦法明確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製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進一步規範“散裝食品”的定義,明確未經食品生產者預先定量包裝或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銷售者在經營場所根據需要對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進行拆包銷售或進行重新包裝後銷售的食品,均納入“散裝食品”的範疇。
(小標題)完善律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監管製度
修訂後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規範律師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動中的執業行為。
辦法明確,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司法部備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指派律師進行有關的核查和驗證工作,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工作人員隻能從事相關的輔助工作。
記者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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