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原一級巡視員宋守軍受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一審公開宣判
更新時間:2023-11-15 9:47:14 來源:新華社CNML文字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4日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原一級巡視員宋守軍受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宋守軍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宋守軍利用擔任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山東省原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加氣站建設、采礦許可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麵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54萬餘元。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宋守軍利用擔任山東省原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違規通過行政複議方式,責令泰安市原國土資源局不經招拍掛程序向相關公司低價出讓7392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1362萬餘元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守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宋守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宋守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鑒於宋守軍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可以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