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網絡暴力說不,讓《指導意見》為你我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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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網絡暴力罪名適用規則、違法行為處理規則,明確網絡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準,依法支持針對網絡暴力的民事維權……
針對“按鍵傷人”等網絡暴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台《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網暴被害人及時提供有效法律救濟,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人格權利受到保護、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網絡暴力“幾宗罪”?
記者了解到,網絡暴力行為在刑法上主要適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誹謗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取證難、“法不責眾”等棘手問題。
“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關鍵在於要適應網絡侮辱、誹謗的特點和危害,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暢通刑事追訴程序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指導意見》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網絡暴力行為所涉及的刑法罪名適用作了指引性規定。
具體而言,在信息網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罰;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此外,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可以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對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可以適用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網暴受害者個人維權難的現實問題如何解決?
對廣大公眾而言,首先要明晰“自訴”與“公訴”的概念。
自訴,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公訴,是指由人民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
傳統的侮辱、誹謗犯罪多發生在熟人之間,為了保護被害人隱私、促進修複社會關係,刑法規定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刑法同時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犯罪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從過往的案例看,對於遭受侮辱、誹謗等涉及人身攻擊的網暴行為,絕大多數需要通過自訴或民事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極少數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還會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例如“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從受害者委托代理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到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以誹謗罪追究造謠者的刑事責任,便是一起不多見的自訴轉公訴案件。
可見,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暢通刑事追訴轉向公訴程序,讓網暴受害者不再“一個人戰鬥”,是有效懲治網絡暴力犯罪的關鍵。
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受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麵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
“隻有通過公訴程序追訴才能及時、有效收集和固定證據,依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說。
對此,《指導意見》暢通刑事追訴程序,專門對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細化規定了四項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項。
四項具體情形中,“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是網絡暴力案件中危害最嚴重、最極端,對公眾安全感和社會秩序衝擊最為強烈的情形。對其適用公訴程序,是嚴懲惡性網絡暴力犯罪,救濟被害人權益的有效途徑。
《指導意見》還依法支持針對網絡暴力的民事維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網絡暴力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網暴受害人的個人力量非常有限,國家機關的強勢介入能為受害人“撐腰”。
——怎樣厘清網絡暴力違法犯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
對此,《指導意見》明確: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隻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基於此,在網絡世界裏,如果遇到他人遭受網絡暴力的情況,也應積極監督、舉報,共同營造良好網絡氛圍。
現實中,網暴實施者往往抱有“法不責眾”的僥幸或從眾心理。針對懲治網暴“法不責眾”這一難點,《指導意見》明確堅持零容忍態度,對切實矯正“法不責眾”的錯誤傾向給出兩種區分處理思路。
從重處罰——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具有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網絡暴力,組織“水軍”“打手”等實施網絡暴力,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絡暴力等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對於實施網絡侮辱、誹謗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互聯網雖是虛擬空間,但絕非法外之地!依法維護公民權益和網絡秩序,以“法網”之力清朗互聯網,讓網暴者付出應有代價,讓網絡空間成為“宜居”的文明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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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網絡暴力罪名適用規則、違法行為處理規則,明確網絡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準,依法支持針對網絡暴力的民事維權……
針對“按鍵傷人”等網絡暴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台《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網暴被害人及時提供有效法律救濟,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人格權利受到保護、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網絡暴力“幾宗罪”?
記者了解到,網絡暴力行為在刑法上主要適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誹謗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取證難、“法不責眾”等棘手問題。
“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關鍵在於要適應網絡侮辱、誹謗的特點和危害,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暢通刑事追訴程序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指導意見》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網絡暴力行為所涉及的刑法罪名適用作了指引性規定。
具體而言,在信息網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罰;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此外,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可以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對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可以適用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網暴受害者個人維權難的現實問題如何解決?
對廣大公眾而言,首先要明晰“自訴”與“公訴”的概念。
自訴,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公訴,是指由人民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
傳統的侮辱、誹謗犯罪多發生在熟人之間,為了保護被害人隱私、促進修複社會關係,刑法規定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刑法同時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犯罪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從過往的案例看,對於遭受侮辱、誹謗等涉及人身攻擊的網暴行為,絕大多數需要通過自訴或民事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極少數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還會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例如“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從受害者委托代理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到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以誹謗罪追究造謠者的刑事責任,便是一起不多見的自訴轉公訴案件。
可見,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暢通刑事追訴轉向公訴程序,讓網暴受害者不再“一個人戰鬥”,是有效懲治網絡暴力犯罪的關鍵。
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受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麵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
“隻有通過公訴程序追訴才能及時、有效收集和固定證據,依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說。
對此,《指導意見》暢通刑事追訴程序,專門對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細化規定了四項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項。
四項具體情形中,“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是網絡暴力案件中危害最嚴重、最極端,對公眾安全感和社會秩序衝擊最為強烈的情形。對其適用公訴程序,是嚴懲惡性網絡暴力犯罪,救濟被害人權益的有效途徑。
《指導意見》還依法支持針對網絡暴力的民事維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網絡暴力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網暴受害人的個人力量非常有限,國家機關的強勢介入能為受害人“撐腰”。
——怎樣厘清網絡暴力違法犯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
對此,《指導意見》明確: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隻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基於此,在網絡世界裏,如果遇到他人遭受網絡暴力的情況,也應積極監督、舉報,共同營造良好網絡氛圍。
現實中,網暴實施者往往抱有“法不責眾”的僥幸或從眾心理。針對懲治網暴“法不責眾”這一難點,《指導意見》明確堅持零容忍態度,對切實矯正“法不責眾”的錯誤傾向給出兩種區分處理思路。
從重處罰——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具有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網絡暴力,組織“水軍”“打手”等實施網絡暴力,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絡暴力等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對於實施網絡侮辱、誹謗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互聯網雖是虛擬空間,但絕非法外之地!依法維護公民權益和網絡秩序,以“法網”之力清朗互聯網,讓網暴者付出應有代價,讓網絡空間成為“宜居”的文明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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