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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日前向社會公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33類81項公證事項作出規範。
指導意見堅持減證便民原則,明確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再讓當事人提供;堅決清理不必要的證明材料。
與2021年製定的高頻公證事項清單相比,此次司法部規範的公證業務類別由12類擴大到33類,公證事項由22項增加到81項,其中包括學曆、學位、無犯罪記錄、親屬關係、收入狀況、繼承、遺囑、房屋買賣、婚前財產約定、升學派位(搖號)等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公證事項。與地方製定的證明材料清單相比,共減少非必要證明材料116項。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司法廳(局)和公證協會,根據公證執業實際,需要在本清單之外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主動收集。各地已經公布的公證證明材料清單與本清單列明的證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就本清單之外的公證事項製定證明材料清單。公證機構要依據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審查責任。
指導意見還提供了《清單所涉證明列舉》,明確了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利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證明材料的具體證明文件形式。
(記者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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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網免責聲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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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日前向社會公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33類81項公證事項作出規範。
指導意見堅持減證便民原則,明確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再讓當事人提供;堅決清理不必要的證明材料。
與2021年製定的高頻公證事項清單相比,此次司法部規範的公證業務類別由12類擴大到33類,公證事項由22項增加到81項,其中包括學曆、學位、無犯罪記錄、親屬關係、收入狀況、繼承、遺囑、房屋買賣、婚前財產約定、升學派位(搖號)等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公證事項。與地方製定的證明材料清單相比,共減少非必要證明材料116項。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司法廳(局)和公證協會,根據公證執業實際,需要在本清單之外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主動收集。各地已經公布的公證證明材料清單與本清單列明的證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就本清單之外的公證事項製定證明材料清單。公證機構要依據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審查責任。
指導意見還提供了《清單所涉證明列舉》,明確了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利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證明材料的具體證明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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