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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明確“偷井蓋”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更新時間:2020-4-23 9:30:14    來源:新華社

  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意見,就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係統規定,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犯罪。

  這份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共有12條。根據意見,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表示,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麵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窨井“吃人”問題,一方麵是由於窨井蓋遭盜竊、破壞,另一方麵也與窨井蓋管理部門疏於管理、怠於履職有重要關係。但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更多地打擊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對窨井蓋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打擊不力。

  為此,意見給相關管理者敲響警鍾,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編輯:施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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