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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 宿亮
鼓勵發現發明,保護創新創造,促進科技應用——這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應有之義;推動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改善人類生活質量,促進全球共同發展——這是保護知識產權的終極目標。
然而,作為技術上具有先發優勢的國家,美國長期以來把保護知識產權工具化、政治化,動輒以長臂管轄、高額關稅等舉措打壓別國,以此謀求美方一己私利,鞏固自身霸權,阻遏其他國家尤其是新興國家發展進步。
從早期“抄近道”,到現在“耍霸道”,美國從“盜版者”搖身一變為所謂“衛道士”,以保護之名行壟斷之實,根本目的是謀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眾多專家指出,美國的知識產權政策奉行實用主義、保護主義和霸權主義,違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係的初衷。
以“竊取來的產權”建立頭號工業強國
美國知識產權保護有著不光彩的過去。現在動輒對別國“指手畫腳”的美國,曾是全球知識產權盜竊行為的“溫床”。美國布朗大學沃森國際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彼得·安德烈亞斯表示,美國隻是在成為領先的工業強國之後,才變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捍衛者”。
享有“美國工業革命之父”美譽的塞繆爾·斯萊特曾是英國紡織廠學徒,違反英國法律把當時先進的水力紡紗機技術帶到美國,被家鄉人斥為“叛徒”。波士頓商人弗朗西斯·卡博特·洛厄爾在英國工廠竊取動力織布機技術,並成功在美國“複製”。
建國初期,美國政治精英不僅不排斥竊取歐洲先進技術,還公然鼓吹和支持。美國開國總統華盛頓對屢屢在英國入獄的美國商業間諜托馬斯·迪格斯不吝讚美,認為他“不僅友善,還充滿熱情”。華盛頓還曾推薦英國商人豪厄爾到美國弗吉尼亞州設廠,專門囑咐州長不要公開豪厄爾姓名,避免給後者在英國“惹麻煩”。
美國首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更是在影響深遠的《關於製造業問題的報告》中聲稱,歐洲國家先進技術出口禁令“自私”“排外”,還稱應激勵將“具有超凡價值的技術改良和秘密”帶到美國的人。
美國福德姆大學曆史學教授多倫·本-阿塔爾感歎道,美國的工業革命“誕生於竊取來的產權”。
盡管美國很早就製定版權法、設立專利局,但缺乏監督申請真實性的意願和手段,僅僅依賴個人“宣誓”,而且還不保護外國人權利。美國政治經濟學家帕特·喬特認為,當時的美國就是全球工業盜版者逃避法律追責的“超級避難所”。
美國一度也是圖書盜版大國,甚至圖書館和書店都充斥盜版書。19世紀英國文學大師狄更斯曾是美國盜版之風的受害者,他和其他知名英國作家聯名向美國國會請願,希望阻止盜版,但並未得到認真回應,最後隻能不了了之。
1886年,旨在維護國際版權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締結。盡管美國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了通過公約文本的國際會議,但因美國出版業不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所以美國沒有簽署該公約,直到一百多年後的1989年,美國才最終加入這一公約。
用“美式標準”推動美國利益最大化
美國鞏固經濟先發優勢和全球霸權,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強推保護知識產權的“美式標準”。美國把保護知識產權納入其霸權工具始於20世紀80年代。當時,日本技術和經濟迅猛發展,長期保持對美貿易順差,讓美國對自身全球競爭力產生危機感。
1985年,美國總統工業競爭力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強調,要充分發揮美國優勢,就要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政策議程上優先事項。不僅擴大美國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還要推動美國的貿易夥伴——尤其是新興工業化國家——遵守美式規則。
這就是說,美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實質是維護其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地位。也正因此,美國將所謂“保護知識產權”與“市場準入”“操縱彙率”“反傾銷、反補貼”等一同納入維護其全球霸權的“工具箱”。在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基礎上,《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設立專門針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特別301條款”。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有權對別國是否充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並采取報複措施。
專家表示,美國表麵上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但由於它把持定義“合法利益”的權力,強行讓他國遵守美國法律,實施長臂管轄,實際上是在維護其全球經濟霸權。
相關政策甫一出台,美國就向拉美第一大經濟體巴西“動手”。為支持美國製藥業利益集團的侵權指控,美國於20世紀80年代末對巴西部分輸美產品加征關稅,並阻撓巴西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申訴,迫使巴西修改國內法維護美企利益。
日美貿易談判中,日本也不得不就保護美企知識產權作出承諾。有分析指出,被迫采納“美式標準”是日本經濟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國不僅強迫貿易夥伴適用“美式標準”,還試圖在國際機製中推動保護知識產權的“美式標準”。美國聯合發達國家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納入知識產權議題,推動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TRIPS對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采取“一刀切”模式,其達成被看作是美國“特別301條款”的國際化。
美國在國際上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不是簡單地為了維護創新或推動進步,更多是要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施加“美式標準”,把發展中國家應得利益轉移到發達國家,推動美國利益最大化。
高築技術壁壘阻遏新興國家發展
當今世界,多極化、全球化深入發展,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群體性崛起,推動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係向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成為普遍心聲。在這種背景下,美國企圖謀劃“更高標準”、更排外的知識產權體係,以鞏固其壟斷地位,阻遏新興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發展。
本-阿塔爾是《商業秘密:知識盜用與美國工業力量的起源》一書作者。他在書中指出,美國等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邏輯是霸權主義。過去幾十年,美國等發達國家把高汙染、高人力成本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經濟重心集中在高技術產業和服務,因此更加重視維護“知識資本”。
美國並不滿足於TRIPS帶來的利益,甚至把為保證欠發達國家獲取醫療技術和藥品的條款批評為“知識產權保護漏洞”,尋求建立更嚴苛的多邊知識產權機製。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經過長期閉門談判後,於2011年就《反假冒貿易協議》達成一致。該協議從多個方麵提高了TRIPS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將來一旦生效,在國際貿易機製傳導下將嚴重侵害發展中國家利益。此外,美國主導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美墨加協定)也在知識產權方麵大做文章。
采取長臂管轄、高額關稅等是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慣用的單邊措施。今年1月頒布的《2022年保護美國知識產權法》再度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和手段,增強了可供選擇的製裁力度和範圍。
美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發展中國家設卡立障,其本質是想要把發展中國家“鎖死”在全球產業鏈、價值鏈最底端。已故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巴頓生前曾對媒體表示,通過知識產權規則杜絕發展中國家的模仿戰略,“將徹底窄化他們實現經濟起飛的選擇”。
在這種政策引導下,美國企業早已習慣“圈知運動”。在各國濫用規則,超常規大量申請專利,甚至將通用詞彙申請商標,對基礎性專利的定義拓展到概念原理和操作方法,導致知識產權概念無謂擴大,知識產權糾紛更加複雜。
從“盜版者”到所謂“衛道士”,美國的內在行事邏輯從未改變。盜取紡織技術是為了謀取商業利益、發展本國經濟;利用知識產權規則給新興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使用先進技術層層設限,也是為了服務美國利益,保持先發優勢,維持全球霸權。美國的相關做法扭曲保護知識產權的初衷,不僅無益於推動創新和進步,反而給全球創新發展造成障礙。借保護知識產權之名行霸權主義之實,充分暴露美國“衛道士”的虛偽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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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 宿亮
鼓勵發現發明,保護創新創造,促進科技應用——這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應有之義;推動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改善人類生活質量,促進全球共同發展——這是保護知識產權的終極目標。
然而,作為技術上具有先發優勢的國家,美國長期以來把保護知識產權工具化、政治化,動輒以長臂管轄、高額關稅等舉措打壓別國,以此謀求美方一己私利,鞏固自身霸權,阻遏其他國家尤其是新興國家發展進步。
從早期“抄近道”,到現在“耍霸道”,美國從“盜版者”搖身一變為所謂“衛道士”,以保護之名行壟斷之實,根本目的是謀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眾多專家指出,美國的知識產權政策奉行實用主義、保護主義和霸權主義,違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係的初衷。
以“竊取來的產權”建立頭號工業強國
美國知識產權保護有著不光彩的過去。現在動輒對別國“指手畫腳”的美國,曾是全球知識產權盜竊行為的“溫床”。美國布朗大學沃森國際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彼得·安德烈亞斯表示,美國隻是在成為領先的工業強國之後,才變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捍衛者”。
享有“美國工業革命之父”美譽的塞繆爾·斯萊特曾是英國紡織廠學徒,違反英國法律把當時先進的水力紡紗機技術帶到美國,被家鄉人斥為“叛徒”。波士頓商人弗朗西斯·卡博特·洛厄爾在英國工廠竊取動力織布機技術,並成功在美國“複製”。
建國初期,美國政治精英不僅不排斥竊取歐洲先進技術,還公然鼓吹和支持。美國開國總統華盛頓對屢屢在英國入獄的美國商業間諜托馬斯·迪格斯不吝讚美,認為他“不僅友善,還充滿熱情”。華盛頓還曾推薦英國商人豪厄爾到美國弗吉尼亞州設廠,專門囑咐州長不要公開豪厄爾姓名,避免給後者在英國“惹麻煩”。
美國首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更是在影響深遠的《關於製造業問題的報告》中聲稱,歐洲國家先進技術出口禁令“自私”“排外”,還稱應激勵將“具有超凡價值的技術改良和秘密”帶到美國的人。
美國福德姆大學曆史學教授多倫·本-阿塔爾感歎道,美國的工業革命“誕生於竊取來的產權”。
盡管美國很早就製定版權法、設立專利局,但缺乏監督申請真實性的意願和手段,僅僅依賴個人“宣誓”,而且還不保護外國人權利。美國政治經濟學家帕特·喬特認為,當時的美國就是全球工業盜版者逃避法律追責的“超級避難所”。
美國一度也是圖書盜版大國,甚至圖書館和書店都充斥盜版書。19世紀英國文學大師狄更斯曾是美國盜版之風的受害者,他和其他知名英國作家聯名向美國國會請願,希望阻止盜版,但並未得到認真回應,最後隻能不了了之。
1886年,旨在維護國際版權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締結。盡管美國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了通過公約文本的國際會議,但因美國出版業不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所以美國沒有簽署該公約,直到一百多年後的1989年,美國才最終加入這一公約。
用“美式標準”推動美國利益最大化
美國鞏固經濟先發優勢和全球霸權,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強推保護知識產權的“美式標準”。美國把保護知識產權納入其霸權工具始於20世紀80年代。當時,日本技術和經濟迅猛發展,長期保持對美貿易順差,讓美國對自身全球競爭力產生危機感。
1985年,美國總統工業競爭力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強調,要充分發揮美國優勢,就要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政策議程上優先事項。不僅擴大美國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還要推動美國的貿易夥伴——尤其是新興工業化國家——遵守美式規則。
這就是說,美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實質是維護其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地位。也正因此,美國將所謂“保護知識產權”與“市場準入”“操縱彙率”“反傾銷、反補貼”等一同納入維護其全球霸權的“工具箱”。在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基礎上,《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設立專門針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特別301條款”。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有權對別國是否充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並采取報複措施。
專家表示,美國表麵上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但由於它把持定義“合法利益”的權力,強行讓他國遵守美國法律,實施長臂管轄,實際上是在維護其全球經濟霸權。
相關政策甫一出台,美國就向拉美第一大經濟體巴西“動手”。為支持美國製藥業利益集團的侵權指控,美國於20世紀80年代末對巴西部分輸美產品加征關稅,並阻撓巴西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申訴,迫使巴西修改國內法維護美企利益。
日美貿易談判中,日本也不得不就保護美企知識產權作出承諾。有分析指出,被迫采納“美式標準”是日本經濟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國不僅強迫貿易夥伴適用“美式標準”,還試圖在國際機製中推動保護知識產權的“美式標準”。美國聯合發達國家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納入知識產權議題,推動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TRIPS對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采取“一刀切”模式,其達成被看作是美國“特別301條款”的國際化。
美國在國際上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不是簡單地為了維護創新或推動進步,更多是要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施加“美式標準”,把發展中國家應得利益轉移到發達國家,推動美國利益最大化。
高築技術壁壘阻遏新興國家發展
當今世界,多極化、全球化深入發展,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群體性崛起,推動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係向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成為普遍心聲。在這種背景下,美國企圖謀劃“更高標準”、更排外的知識產權體係,以鞏固其壟斷地位,阻遏新興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發展。
本-阿塔爾是《商業秘密:知識盜用與美國工業力量的起源》一書作者。他在書中指出,美國等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邏輯是霸權主義。過去幾十年,美國等發達國家把高汙染、高人力成本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經濟重心集中在高技術產業和服務,因此更加重視維護“知識資本”。
美國並不滿足於TRIPS帶來的利益,甚至把為保證欠發達國家獲取醫療技術和藥品的條款批評為“知識產權保護漏洞”,尋求建立更嚴苛的多邊知識產權機製。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經過長期閉門談判後,於2011年就《反假冒貿易協議》達成一致。該協議從多個方麵提高了TRIPS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將來一旦生效,在國際貿易機製傳導下將嚴重侵害發展中國家利益。此外,美國主導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美墨加協定)也在知識產權方麵大做文章。
采取長臂管轄、高額關稅等是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慣用的單邊措施。今年1月頒布的《2022年保護美國知識產權法》再度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和手段,增強了可供選擇的製裁力度和範圍。
美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發展中國家設卡立障,其本質是想要把發展中國家“鎖死”在全球產業鏈、價值鏈最底端。已故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巴頓生前曾對媒體表示,通過知識產權規則杜絕發展中國家的模仿戰略,“將徹底窄化他們實現經濟起飛的選擇”。
在這種政策引導下,美國企業早已習慣“圈知運動”。在各國濫用規則,超常規大量申請專利,甚至將通用詞彙申請商標,對基礎性專利的定義拓展到概念原理和操作方法,導致知識產權概念無謂擴大,知識產權糾紛更加複雜。
從“盜版者”到所謂“衛道士”,美國的內在行事邏輯從未改變。盜取紡織技術是為了謀取商業利益、發展本國經濟;利用知識產權規則給新興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使用先進技術層層設限,也是為了服務美國利益,保持先發優勢,維持全球霸權。美國的相關做法扭曲保護知識產權的初衷,不僅無益於推動創新和進步,反而給全球創新發展造成障礙。借保護知識產權之名行霸權主義之實,充分暴露美國“衛道士”的虛偽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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