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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沁陽市公證處成功為某企業負責人辦理了微信聊天記錄保全公證,為企業維權提供了重要證據。
微信是一種具備文字、語音、文章、圖片、視頻信息交換的手機應用軟件,兼有收付款功能,這些聊天記錄在仲裁或訴訟中常常作為電子數據證據使用。
陳某是沁陽市某企業銷售經理,2023年10月代表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商品購銷合同。合同內容大致為:上海公司購買陳某公司貨物4000噸,貨款總額為人民幣900萬元,交貨時間為2024年2月20日前,上海公司分期分批付款。
陳某公司按合同約定期限已經將全部貨物發送到了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已簽收。但上海公司支付了514萬元後,剩餘的386萬元沒了下文。陳某多次催討,可上海公司一直未與陳某公司結賬。
陳某與上海公司負責人日常以微信溝通業務,因此二人的聊天記錄中記載著雙方之間供貨、對賬的相關內容。為了收集證據,陳某到沁陽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微信聊天記錄的保全證據公證,以便訴訟時當作證據使用。
公證員審核了相關材料並受理申請。公證員對手機號是否為陳某本人所有、微信號是否為本人實名注冊並使用進行了詳細驗證、核實。陳某通過手機人臉識別方式登錄微信,開啟手機錄製屏幕功能後,打開與上海公司負責人的微信聊天界麵並對全部微信聊天記錄進行了截圖保存,再將全部截屏圖片和錄屏影像資料傳輸到公證處辦公電腦上,公證員依次進行打印交由陳某簽字、捺手印確認。
通過上述保全行為,公證員全麵、完整地對陳某和上海公司負責人的聊天記錄進行了保全。最後,公證員對整個取證過程如實進行了記錄,並按程序給陳某出具了公證書。
拿到公證書後,陳某長長鬆了一口氣,說:“這下不怕上海公司賴賬了。”
(記者朱穎江 通訊員都屏君)
總值班:陳 彬 |
統 籌:曾琳琳 |
責 編:劉 佳 |
審 核:李 琳 |
編 輯:李潤生 |
校 對:馬 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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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是沁陽市某企業銷售經理,2023年10月代表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商品購銷合同。合同內容大致為:上海公司購買陳某公司貨物4000噸,貨款總額為人民幣900萬元,交貨時間為2024年2月20日前,上海公司分期分批付款。
陳某公司按合同約定期限已經將全部貨物發送到了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已簽收。但上海公司支付了514萬元後,剩餘的386萬元沒了下文。陳某多次催討,可上海公司一直未與陳某公司結賬。
陳某與上海公司負責人日常以微信溝通業務,因此二人的聊天記錄中記載著雙方之間供貨、對賬的相關內容。為了收集證據,陳某到沁陽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微信聊天記錄的保全證據公證,以便訴訟時當作證據使用。
公證員審核了相關材料並受理申請。公證員對手機號是否為陳某本人所有、微信號是否為本人實名注冊並使用進行了詳細驗證、核實。陳某通過手機人臉識別方式登錄微信,開啟手機錄製屏幕功能後,打開與上海公司負責人的微信聊天界麵並對全部微信聊天記錄進行了截圖保存,再將全部截屏圖片和錄屏影像資料傳輸到公證處辦公電腦上,公證員依次進行打印交由陳某簽字、捺手印確認。
通過上述保全行為,公證員全麵、完整地對陳某和上海公司負責人的聊天記錄進行了保全。最後,公證員對整個取證過程如實進行了記錄,並按程序給陳某出具了公證書。
拿到公證書後,陳某長長鬆了一口氣,說:“這下不怕上海公司賴賬了。”
(記者朱穎江 通訊員都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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