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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
更新時間:2024-3-4 9:53:04    來源:焦作日報

  父親去世後,哥哥為爭父親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與兩個妹妹對簿公堂,本是血濃於水的親人因為財產分割變成法庭上的原告、被告。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呢?來看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共有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乙與王某丙、王某丁係同胞兄妹關係,王某乙為哥哥,王某丙、王某丁為妹妹。三人父親王某某係某公司退休職工,於2022年去世。河南省社會保險中心核算企業離退休人員終止待遇,同意支付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等共計29961.76元。該款支付至王某丁丈夫李某某賬戶。

  王某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王某某夫婦共育有4個子女,長子已去世,剩下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三兄妹。

  王某某去世前長年在某縣租房居住,患病期間,保姆照顧其日常生活。王某某在該縣居住10餘年,其間,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經常探望老人,為老人購置提升生活質量的物品,帶老人尋醫問藥等。而王某乙一次也沒有探望過父親。

  但即使如此,當王某乙得知這筆錢打入王某丁丈夫賬戶時,便要求分割這筆錢款。後協商無果,他將兩個妹妹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乙訴稱,二被告私自申領了父親的喪葬補助費和死亡撫恤金,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返還原告應有的份額。

  王某丁、王某丙辯稱,原告王某乙對被繼承人王某某長年不聞不問,不關心日常起居,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當分配這筆錢款。

  法院判決

  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職工死亡後,其生前單位或社保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死者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及生活補助,不屬於死者遺產,屬於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

  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不屬於遺產,其分割不適用代位繼承的規定。具體到本案中,王某某去世後,能夠參與分割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是王某某的3個兒女,即本案的原告、被告。

  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在王某某晚年對其照顧頗多,盡到了為人子女孝順老人的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對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應予以多分。而王某乙在王某某晚年,對老人探望次數較少,甚至在老人晚年居住某縣10餘年期間,一次也沒有探望過老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盡到贍養老人的基本義務。

  因此,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酌情確認王某乙對涉案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享有20%的份額。

  最終,武陟縣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被告王某丁給付原告王某乙5992.35元。

  判決後,被告王某丁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孝老敬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可參照有關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結合近親屬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對死者的贍養、照顧情況適當分配。本案中,王某丙、王某丁對父親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在分配這筆錢款時,可以讓其多分一部分,這樣既尊重和保護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權利,又對子女孝敬老人的行為予以褒揚,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記者 楊 珂

總值班:呂正軍

統 籌:曾琳琳

責 編:劉 佳

審 核:李 琳

編 輯:劉 佳

校 對:王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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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
    2024-3-4 9:53:04    來源:焦作日報

      父親去世後,哥哥為爭父親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與兩個妹妹對簿公堂,本是血濃於水的親人因為財產分割變成法庭上的原告、被告。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呢?來看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共有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乙與王某丙、王某丁係同胞兄妹關係,王某乙為哥哥,王某丙、王某丁為妹妹。三人父親王某某係某公司退休職工,於2022年去世。河南省社會保險中心核算企業離退休人員終止待遇,同意支付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等共計29961.76元。該款支付至王某丁丈夫李某某賬戶。

      王某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王某某夫婦共育有4個子女,長子已去世,剩下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三兄妹。

      王某某去世前長年在某縣租房居住,患病期間,保姆照顧其日常生活。王某某在該縣居住10餘年,其間,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經常探望老人,為老人購置提升生活質量的物品,帶老人尋醫問藥等。而王某乙一次也沒有探望過父親。

      但即使如此,當王某乙得知這筆錢打入王某丁丈夫賬戶時,便要求分割這筆錢款。後協商無果,他將兩個妹妹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乙訴稱,二被告私自申領了父親的喪葬補助費和死亡撫恤金,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返還原告應有的份額。

      王某丁、王某丙辯稱,原告王某乙對被繼承人王某某長年不聞不問,不關心日常起居,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當分配這筆錢款。

      法院判決

      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職工死亡後,其生前單位或社保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死者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及生活補助,不屬於死者遺產,屬於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

      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不屬於遺產,其分割不適用代位繼承的規定。具體到本案中,王某某去世後,能夠參與分割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是王某某的3個兒女,即本案的原告、被告。

      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在王某某晚年對其照顧頗多,盡到了為人子女孝順老人的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對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應予以多分。而王某乙在王某某晚年,對老人探望次數較少,甚至在老人晚年居住某縣10餘年期間,一次也沒有探望過老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盡到贍養老人的基本義務。

      因此,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酌情確認王某乙對涉案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享有20%的份額。

      最終,武陟縣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被告王某丁給付原告王某乙5992.35元。

      判決後,被告王某丁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孝老敬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可參照有關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結合近親屬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對死者的贍養、照顧情況適當分配。本案中,王某丙、王某丁對父親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在分配這筆錢款時,可以讓其多分一部分,這樣既尊重和保護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權利,又對子女孝敬老人的行為予以褒揚,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記者 楊 珂

    總值班:呂正軍

    統 籌:曾琳琳

    責 編:劉 佳

    審 核:李 琳

    編 輯:劉 佳

    校 對:王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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