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有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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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代表可以個人或聯名的方式指定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人應認真聽取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
10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市人大代表對通過參加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代表小組活動發現的重要問題,可以提出約見要求。
據悉,這是市人大常委會拓展代表履職方式、增強人大監督實效的一項創新之舉,將進一步強化人大的民意表達功能、豐富全過程人民民主理論的實踐內容。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是一項法定的代表履職活動,是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對國家機關工作實施監督、發揮代表主體作用的製度安排。現行法律對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僅在《代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對約見的程序、事由、答複、時限、結果等均未作出明確操作規範。為了將代表約見從製度上細化,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積極探索出台《辦法》,對代表約見的適用範圍,約見對象、方式、內容和工作程序等進行規範,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職權,真正彰顯約見製度價值。
《辦法》規定,市人大代表應當以書麵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約見要求,並寫明約見對象、內容以及相關建議、意見等。可提出約見要求的事項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代表議案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中存在的問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及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且屬於職責範圍的其他事項。
此外,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親屬個人利益,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問題,或者不屬於代表履職範圍的事項,《辦法》明確規定不宜提出約見要求。
《辦法》對約見程序作了細化。在接到市人大代表約見申請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盡快落實好約見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組織安排約見。對不宜安排約見的,應當向代表作出說明。
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根據代表提出約見的內容作好相關準備,按時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約見活動的,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員參加。
另外,如有多位代表同時對同一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約見的,可以合並安排。《辦法》要求,約見活動中,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當場答複的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在3個月內將處理情況以書麵形式答複提出約見的代表,同時抄送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提出約見的代表對處理情況不滿意的,由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交有關國家機關重新辦理,並跟蹤督辦。
“《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拓展市人大代表履職途徑,使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活動規範化、製度化。”市人大常委會選工委負責人表示,人大代表通過與國家機關負責人麵對麵溝通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訴求,增進國家機關與代表的溝通聯係,推動有關問題解決。
(記者杜玲)
總值班:李相宜 |
統 籌:曾琳琳 |
責 編:劉 佳 |
審 核:拜利萍 |
編 輯:劉 佳 |
校 對:胡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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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代表可以個人或聯名的方式指定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人應認真聽取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
10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市人大代表對通過參加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代表小組活動發現的重要問題,可以提出約見要求。
據悉,這是市人大常委會拓展代表履職方式、增強人大監督實效的一項創新之舉,將進一步強化人大的民意表達功能、豐富全過程人民民主理論的實踐內容。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是一項法定的代表履職活動,是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對國家機關工作實施監督、發揮代表主體作用的製度安排。現行法律對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僅在《代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對約見的程序、事由、答複、時限、結果等均未作出明確操作規範。為了將代表約見從製度上細化,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積極探索出台《辦法》,對代表約見的適用範圍,約見對象、方式、內容和工作程序等進行規範,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職權,真正彰顯約見製度價值。
《辦法》規定,市人大代表應當以書麵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約見要求,並寫明約見對象、內容以及相關建議、意見等。可提出約見要求的事項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代表議案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中存在的問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及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且屬於職責範圍的其他事項。
此外,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親屬個人利益,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問題,或者不屬於代表履職範圍的事項,《辦法》明確規定不宜提出約見要求。
《辦法》對約見程序作了細化。在接到市人大代表約見申請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盡快落實好約見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組織安排約見。對不宜安排約見的,應當向代表作出說明。
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根據代表提出約見的內容作好相關準備,按時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約見活動的,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員參加。
另外,如有多位代表同時對同一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約見的,可以合並安排。《辦法》要求,約見活動中,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當場答複的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在3個月內將處理情況以書麵形式答複提出約見的代表,同時抄送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提出約見的代表對處理情況不滿意的,由組織約見活動的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交有關國家機關重新辦理,並跟蹤督辦。
“《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拓展市人大代表履職途徑,使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活動規範化、製度化。”市人大常委會選工委負責人表示,人大代表通過與國家機關負責人麵對麵溝通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訴求,增進國家機關與代表的溝通聯係,推動有關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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