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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市人社局下發通知,提醒全市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欠費單位詳情通過市人社局官網查詢)及時補繳所欠費用,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為更好地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各類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近日,省社保中心下發《關於參保單位欠費期間發生工傷人員待遇問題處理指導意見》要求,參保單位欠費期間參保職工保險關係仍然存在的,應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按時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如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未按時足額繳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將無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為避免對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請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參保業務,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人社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提醒。各工傷保險欠費參保單位一定要限期補繳所欠費用,補繳後參保單位欠費期間發生工傷人員(未參保和停保除外),申報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在限定期限內補繳的,被視為惡意欠費,欠費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基金將不予支付相關待遇。
記者 杜玲
總值班:馬秀清 |
統 籌:曾琳琳 |
責 編:劉 佳 |
審 核:郭 劍 |
編 輯:楊 銘 |
校 對:謝萬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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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各類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近日,省社保中心下發《關於參保單位欠費期間發生工傷人員待遇問題處理指導意見》要求,參保單位欠費期間參保職工保險關係仍然存在的,應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按時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如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未按時足額繳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將無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為避免對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請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參保業務,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人社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提醒。各工傷保險欠費參保單位一定要限期補繳所欠費用,補繳後參保單位欠費期間發生工傷人員(未參保和停保除外),申報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在限定期限內補繳的,被視為惡意欠費,欠費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基金將不予支付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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