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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一起涉企案件時,為了更好地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修武縣法院采用“活查封”設備的查封方式,既避免企業因查封而陷入困境,又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案件執行,實現雙贏。
某醫療器械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該院查封了其生產設備,了解到其正在生產口罩,經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法院變更保全方式為“活查封”,被執行企業繼續生產經營,引進2台口罩生產線,實現日產15萬隻的產能,迅速實現盈利,並按約歸還了款項。
為平衡保護債權人與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為轄區經濟平穩發展、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提供司法保障,近日,修武縣法院出台《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善意文明執行進行“活查封”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通過依法精準實施“活查封”措施,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對在建工程的查封,《工作指引》規定,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但尚有融資可能並繼續開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查封在建工程後,應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采取強製變價措施。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製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並明確具體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對廠房、機器設備的查封,《工作指引》明確,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企業繼續使用。對“活查封”的機器設備,不得在設備上張貼封條影響繼續使用,可製作查封公告並在企業顯著位置進行張貼公示。查封廠房、機器設備後,應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以繼續生產經營的利潤償還債務;被執行企業按期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得對廠房、機器設備采取強製變價措施。
對生長期內養殖產品、林木的查封,《工作指引》規定,對未達到適宜出售條件的生長期內養殖產品、林木進行查封的,原則上應采取“活查封”方式,在現養殖(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其他專業養殖(管理)經營主體中,指定繼續養殖(管理)人。查封後,繼續養殖(管理)產生的支出為共益債務,在養殖產品達到變價條件後變賣的,應當優先清償,剩餘價款作為執行到位款項處置。
該院將依法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強製措施,用好“活查封”手段,盡最大努力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不擴大負麵影響,以時間換空間,全力保障企業持續穩定經營。
(記者郭嘉莉)
總值班:馬秀清 |
統 籌:曾琳琳 |
責 編:劉 佳 |
審 核:仝偉平 |
編 輯:劉 佳 |
校 對:劉 勇 謝萬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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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一起涉企案件時,為了更好地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修武縣法院采用“活查封”設備的查封方式,既避免企業因查封而陷入困境,又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案件執行,實現雙贏。
某醫療器械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該院查封了其生產設備,了解到其正在生產口罩,經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法院變更保全方式為“活查封”,被執行企業繼續生產經營,引進2台口罩生產線,實現日產15萬隻的產能,迅速實現盈利,並按約歸還了款項。
為平衡保護債權人與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為轄區經濟平穩發展、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提供司法保障,近日,修武縣法院出台《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善意文明執行進行“活查封”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通過依法精準實施“活查封”措施,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對在建工程的查封,《工作指引》規定,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但尚有融資可能並繼續開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查封在建工程後,應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采取強製變價措施。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製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並明確具體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對廠房、機器設備的查封,《工作指引》明確,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企業繼續使用。對“活查封”的機器設備,不得在設備上張貼封條影響繼續使用,可製作查封公告並在企業顯著位置進行張貼公示。查封廠房、機器設備後,應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以繼續生產經營的利潤償還債務;被執行企業按期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得對廠房、機器設備采取強製變價措施。
對生長期內養殖產品、林木的查封,《工作指引》規定,對未達到適宜出售條件的生長期內養殖產品、林木進行查封的,原則上應采取“活查封”方式,在現養殖(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其他專業養殖(管理)經營主體中,指定繼續養殖(管理)人。查封後,繼續養殖(管理)產生的支出為共益債務,在養殖產品達到變價條件後變賣的,應當優先清償,剩餘價款作為執行到位款項處置。
該院將依法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強製措施,用好“活查封”手段,盡最大努力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不擴大負麵影響,以時間換空間,全力保障企業持續穩定經營。
(記者郭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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