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聞
現在,電動車是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但市麵上銷售的部分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這個您了解嗎?這種電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如何確定賠償責任呢?近日,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程某某係個體工商戶,銷售被告深圳某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車。而原告陳某某和任某某係夫妻關係,陳某某在程某某處購買了電動車一輛,不久後,任某某駕駛該電動車與吳某某發生碰撞,致吳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經鑒定,涉案電動車符合機動車(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的類型標準。經交警大隊認定,任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經武陟縣人民法院判決,任某某賠償吳某某195953.2元。在執行過程中,任某某又支付了吳某某的二次手術費等費用。任某某兩次共賠償受害人吳某某費用271665.75元。
對此,任某某認為生產廠家和銷售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程某某和深圳某車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實為機動車,加大了車輛的不合理危險,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擴大的風險,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此交通事故的相關責任和部分損失。因此,陳某某、任某某將二者訴至武陟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國家對電動車技術標準有明確規定,二被告生產、銷售的該電動車,整車重量等多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致使該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被告以非機動車名義向消費者銷售實際上的機動車,其向消費者隱瞞了不合理的危險。原告任某某購買、駕駛超標電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共賠償受害人吳某某各項費用271665.75元。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定以被告承擔原告損失部分的20%。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深圳某車業有限公司、被告武陟縣程某某電動車銷售中心、被告程某某共同賠償原告任某某、陳某某54333.15元。
(記者 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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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電動車是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但市麵上銷售的部分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這個您了解嗎?這種電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如何確定賠償責任呢?近日,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程某某係個體工商戶,銷售被告深圳某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車。而原告陳某某和任某某係夫妻關係,陳某某在程某某處購買了電動車一輛,不久後,任某某駕駛該電動車與吳某某發生碰撞,致吳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經鑒定,涉案電動車符合機動車(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的類型標準。經交警大隊認定,任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經武陟縣人民法院判決,任某某賠償吳某某195953.2元。在執行過程中,任某某又支付了吳某某的二次手術費等費用。任某某兩次共賠償受害人吳某某費用271665.75元。
對此,任某某認為生產廠家和銷售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程某某和深圳某車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實為機動車,加大了車輛的不合理危險,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擴大的風險,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此交通事故的相關責任和部分損失。因此,陳某某、任某某將二者訴至武陟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國家對電動車技術標準有明確規定,二被告生產、銷售的該電動車,整車重量等多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致使該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被告以非機動車名義向消費者銷售實際上的機動車,其向消費者隱瞞了不合理的危險。原告任某某購買、駕駛超標電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共賠償受害人吳某某各項費用271665.75元。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定以被告承擔原告損失部分的20%。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深圳某車業有限公司、被告武陟縣程某某電動車銷售中心、被告程某某共同賠償原告任某某、陳某某54333.15元。
(記者 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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