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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案一審宣判
更新時間:2022-6-10 10:20:24    來源:新華社
  2022年6月9日9時30分,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雲公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雲公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雲公民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盟長、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以及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麵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8億餘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雲公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係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雲公民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編輯:劉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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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2-6-10 10:20:24    來源:新華社
  2022年6月9日9時30分,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雲公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雲公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雲公民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盟長、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以及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麵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8億餘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雲公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係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雲公民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編輯:劉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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