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記者28日獲悉,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為深入推進西部大開發、穩定企業長期發展預期,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稱,對今年底到期的對設在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實施期限。
三部門此次發布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製定。
根據公告,所稱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記者 申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