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業銀行不得在授信中對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規定
更新時間:2023-12-1 15:12:07 來源:新華社
針對中小微企業貸款難問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在授信中對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經過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後,於11月30日表決通過,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優化市場、政務、要素、法治和信用環境,出台一係列務實管用舉措,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中小微企業貸款難是影響營商環境的頑疾。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馬桂旺說,條例對中小微企業貸款難問題作出重點規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支持製度,健全風險分擔機製,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鼓勵綜合應用風險補償、保費補貼、代償補償等手段,降低中小微企業擔保費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不得高於國家和河北省的有關規定。
條例規定,鼓勵商業銀行按照可持續、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差異化的利率定價機製,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開發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鼓勵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發展,支持金融機構在信貸審批、風險防範、證券發行、信用擔保等領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產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融資服務中落實對中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不得在授信中對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規定。
針對企業資金困難問題,條例規定,在招投標活動中,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鼓勵采取承諾製方式免予繳納招標投標保證金,降低經營主體製度性交易成本。
條例還規定,政府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複、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