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頻道
眾所周知,業主是小區的主人,但有不少市民並不知道自己作為小區主人的權利和義務,更不知道出現糾紛後,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近日,市民劉先生致電本報記者表示:“我們小區物業管理不善,不僅出現電動車丟失、房屋漏水等問題,而且電動車無處充電也向物業公司反映多次,但仍無人管理。麵對物業公司的不作為,小區業主怨聲載道,原本大家想著以後不交物業費了,卻得知不交物業費是沒有履行業主的義務,會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那麼我們履行了交納物業費的義務後,可以享受到哪些權利呢?”
在弄清楚業主的義務和權利前,我們先要明白業主和物業屬於雇傭關係,即業主花錢雇傭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設施及環境進行維護,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廣大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的同時,還應該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等。
據業內人士介紹,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包括,提議召開並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製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收益情況享有知情權、參與決定權和監督權;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損害共同利益的行為;參與共同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義務和權利是一個相互聯係、不可分割的整體,是互為條件、互相促進的關係。履行義務是行使權利的前提,行使權利是履行義務的保證。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也要明確相應的義務,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麵的規章製度;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房屋裝飾裝修的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這些都是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
那麼像劉先生這樣的業主,在麵對物業公司不作為時,是否隻能束手無策呢?答案當然不是!根據相關條例規定,物業公司是由業主選聘的,負責管理和維護小區的秩序及環境。業主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選舉自己信任的業主委員會,重新選聘好的物業公司,並由業主委員會對物業進行監督,盡可能滿足業主提出的要求。
(記者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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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業主是小區的主人,但有不少市民並不知道自己作為小區主人的權利和義務,更不知道出現糾紛後,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近日,市民劉先生致電本報記者表示:“我們小區物業管理不善,不僅出現電動車丟失、房屋漏水等問題,而且電動車無處充電也向物業公司反映多次,但仍無人管理。麵對物業公司的不作為,小區業主怨聲載道,原本大家想著以後不交物業費了,卻得知不交物業費是沒有履行業主的義務,會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那麼我們履行了交納物業費的義務後,可以享受到哪些權利呢?”
在弄清楚業主的義務和權利前,我們先要明白業主和物業屬於雇傭關係,即業主花錢雇傭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設施及環境進行維護,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廣大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的同時,還應該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等。
據業內人士介紹,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包括,提議召開並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製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收益情況享有知情權、參與決定權和監督權;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損害共同利益的行為;參與共同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義務和權利是一個相互聯係、不可分割的整體,是互為條件、互相促進的關係。履行義務是行使權利的前提,行使權利是履行義務的保證。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也要明確相應的義務,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麵的規章製度;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房屋裝飾裝修的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這些都是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
那麼像劉先生這樣的業主,在麵對物業公司不作為時,是否隻能束手無策呢?答案當然不是!根據相關條例規定,物業公司是由業主選聘的,負責管理和維護小區的秩序及環境。業主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選舉自己信任的業主委員會,重新選聘好的物業公司,並由業主委員會對物業進行監督,盡可能滿足業主提出的要求。
(記者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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